一、优待
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境内为抗
日家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帮助抗属解决生活困难,对抗日军人家属和烈士家
属子女实行免费治病和免费上学,抗属优先借用低息贷款,优先参加公共营业及租种
公田。 1943年1月23日,省战工会发布《优抗工作指示》,境内抗日根据地对抗属根
据其困难情况分等进行优待, 即:县独立营以上部队,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150公
斤,乙等75公斤,丙等50公斤;县大队、区中队等地方武装,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
75公斤,乙等50公斤,丙等25公斤(每户三人以下为丙等,三人为乙等,四人为甲等,
五人以上优待量酌情增加) 。并为包括现役、牺牲、因残退伍和调任其他工作的抗日
人员家属颁发优待证, 由本村群众负责为其代耕、助耕、代收、助收。农村18~5 0
岁男整、半劳动力均有负担代耕之义务。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省政府规定,境内优待救济粮占公粮总数的10%,其中75%
优待烈军属; 代耕改为全乡统一负担,对烈军属日常生活困难实行专工固定帮助。
1949年拥军月中,多数县处在今境内的渤海区四专区优待烈军荣属6431户,2.81万人,
共优待粮食17.55万公斤, 蔬菜0.9万公斤、 白面2453公斤、猪肉1567.5公斤,烧柴
1.59万公斤,北海币1809.09万元,送光荣牌2434个、光荣灯9364个、光荣匾314个、
对联1.03万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继续重视优待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的
工作。 1951年,全区共有烈、军、工属9.57万户,占有耕地83.23万亩。其中,代耕
6.22万户, 占总户数的65%;代耕土地40.32万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48.5%。春节
期间,全区12个县发优恤款4.36万元,优待1.07万户;发放粮食81.07万公斤,优待2
万户。1952年,全区执行固定代耕制的占代耕总户数的70%,使用代工米或工票的占
20%,临时拨工占10%,个别村实行包产制。是年,全区为烈军属修房2000余间,盖
新房近百间,并优先扶持烈军属手工业生产,贫困烈军属子女上小学实行免费,上中
学50%以上的享受助学金,烈军属生产贷款利率减低10%,牲畜配种、兽病防治及推
广良种按五折优待,购物按合作社社员优待。1954年,全区一次发放烈军属及转业军
人困难救济款旧人民币195亿元, 全区7.8万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占62%,代耕42.12
万亩, 占耕地的35%;全区4646户烈军属优待补助牲畜1257头,双铧犁678部,步犁
196部,水车117部,大小车134辆,喷雾器125架,猪431头,羊283只,修缮房屋3 28
间、猪圈65处。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后,改代工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4月2日,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农
村对优待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使其生活不低于社员的平均水平。优待对象包括无劳
动力烈军属(不包括现役军官和部队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和退伍老红军、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
复员军人。上列人员,子女供养有困难的,优待一部或全部。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
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照顾“虚工分”,参加生产队实物分配,按价付款。1957年,全
区烈属9325户,优待4241户,占45%,共优待37.5万个工日,户均88.4个工日;军属
2.66万户, 优待6637户,占25%,优待51.31万个工日,户均77.3个工日;残废军人
3304户, 优待1002户, 占30%,优待10.58万个工日,户均105.6个工日;复员军人
2.78万户,优待726户,占2.6%,优待6.17万个工日,户均85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
劳动日的共1.26万户, 占烈军属、 残废、复员军人总户数的18.8%;共优待劳动日
105.31万个,户均83.6个。1960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推行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自干工
日、定优待工日的“三定”政策。1965年全区优待烈属占总户数的57.4%,户均优待
97.1个工日; 优待军属占总户数的51%,户均64.2个工日;优待残废、复员军人和老
红军占总户数的14%,户均80.3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2.73万户,占总户数
的35.8%,共优待216.13万个工日,户均79.3个工日。是年,定期补助2.85万人,补
助人民币36.72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1.23万户、7.13万人,补助人民币38.82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烈军属优待工作曾失去管理,部分烈军属的优待曾
受到影响,造成生活困难。1970年11月,惠民地区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区烈军属、革命
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以后,优待烈军属工作一度出现的问题得
到了解决。 1979年,全区进行优抚对象普查登记,共有烈属12481户,45168人;军
属42045户, 76849人。1982年9月15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
军人暂行办法》后,全区统一实行现金定额优待,《暂行办法》中政治、经济各方面
的优待规定在区内全面得到了落实。 1983年, 对全区优待烈军属情况进行检查,共
检查2.58万户,其中,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的1.68万户,占64.9%;生活水平相等
于一般群众的7725户, 占30%;生活水平低于一般群众的1333户,占5.1%。为解决
村与村优待水平不平衡的问题,1984年改为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即按土地数和
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 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1985年,全区有122个乡镇
实行了统筹优待的办法,占全区乡镇总数的84.7%,烈军属户均优待款比1981年增加
91元,增长76%。各县还实行了结合征兵定优待,为孤儿单身战士实行优待储蓄,为
立功受奖的战士家属发奖励优待金。
1985年全区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人优待情况
┌─────┬───┬───┬───┬───┬───┐
│项目 │总户数│优待 │优待 │户均 │优待面│
│ │ │户数 │款数 │款数 │(%) │
│ │ │ │(万元)│(元) │ │
├─────┼───┼───┼───┼───┼───┤
│烈属 │6499 │4615 │106.14│230 │71 │
├─────┼───┼───┼───┼───┼───┤
│战士家属 │17122 │17122 │438.10│256 │100 │
├─────┼───┼───┼───┼───┼───┤
│残废军人 │5918 │3747 │38.08 │102 │63.33 │
├─────┼───┼───┼───┼───┼───┤
│复员军人 │22577 │3564 │29.68 │83.29 │15.79 │
├─────┼───┼───┼───┼───┼───┤
│退伍军人 │71877 │423 │5.49 │129.76│0.059 │
├─────┼───┼───┼───┼───┼───┤
│合计 │123993│29471 │617.49│210 │23.77 │
└─────┴───┴───┴───┴───┴───┘
二、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烈军属的生活困难主要靠代耕,辅以国家临时补助和群
众互助互济。1950年10月至年底,全区向20067户烈军属发救济粮81.07万公斤,以照
顾烈属为主。1951年1月和9月,全区两次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粮(小米) 100余万
公斤,重点用于烈军属生活极端困难户。1950-1955年,全区发放烈军属补助费202.2
万元,用于生活困难救济、房屋修缮、购买农具和入社基金,扶持区内60%左右的烈
军属加入生产互助组和合作社。1957年始,除发放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外,对孤老烈
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军属、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人户月补助2~3元,两人户月补助3~5元,三人以上户个别照顾。1960年放宽定期
定量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即: 烈属,农村每人每月3~4元,三人以上每户不超
过8元;城市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农村每人每月5
元, 城市每人每月7~10元。回乡老红军每人每月15元。遗孤补助高于上述标准。是
年, 全区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6.19万元。其中,补助烈军属11606户、33373人,
补助复员军人3501人。1961年,为解决定期定量补助解决不了的烈军属临时生活困难,
全区发临时补助款34.3万元,补助1.24万户。1962年,全区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
20.5万元,补助3200户。1963年上半年,全区发放临时补助费54万元,补助3.0 2万户,
5.88万人。1972年,全区有回乡老红军13人,定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979年
提高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包括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抚养或
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
动、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上述人员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住城镇
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其中烈士遗孤、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五年
以上或者排级以上的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补助9~10元。烈属定期定量补助面80%左
右,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20%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
助面60%左右。1981年,回乡老红军定期补助提高到每月30~35元。1984年,全区定
量补助烈属5335户、6121人,占烈属总户数的77.3%,平均每月每人补助1 1.08元;
定期补助复员军人9903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4.2%,每人平均8.19元;补助退伍军
人620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1%,平均每人7.36元。是年,全区还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56.95万元。从1985年1月1日起,提高下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烈属,农村每人每月20
~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
每月25~30元;孤老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视其生活困难情况适当提高。全
区共定期补助6080户,补助款170万元,每户月平均22.96元。
三、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43年4月2日,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
条例》,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牺牲的人民武装指战员亲属进行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后,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了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
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抚恤条例,统一了全国抚恤标准,并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
牺牲病故抚恤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
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1951年, 全区拨付优抚粮87.07万公斤,优抚款4.36万
元。 1952年,全区拨付优抚粮60万公斤,优抚款40.72万元。1961年始,全区每年支
付牺牲病故抚恤费4.7万余元。1985年,全区支出抚恤费92万元,抚恤6076户。
残废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各县对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
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不够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2月
1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1年10月始,区内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废军人进行复查、评级,换发新残废证。全区共有残废军人 (包括
残废民兵、民工) 3587人,其中特等14人,一等59人,二等甲468人,二等乙932人,
三等甲1304人, 三等乙810人。1964年,根据内务部通知,全区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
进行审查登记,有3137人换发了新证书。1981年,按民政部通知,全区对残废人员进
行普查登记,共有8856名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
废军人8720名,残废工作人员52名,残废民兵、民工76名,残废人民警察8名。1985年,
全区有残废人员6531名, 其中残废军人6462名,残废工作人员22名,残废人民警察3
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44名,全区支付残废抚恤金166.9万元。
第二辑 优待抚恤
视图
一、优待
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境内为抗
日家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帮助抗属解决生活困难,对抗日军人家属和烈士家
属子女实行免费治病和免费上学,抗属优先借用低息贷款,优先参加公共营业及租种
公田。 1943年1月23日,省战工会发布《优抗工作指示》,境内抗日根据地对抗属根
据其困难情况分等进行优待, 即:县独立营以上部队,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150公
斤,乙等75公斤,丙等50公斤;县大队、区中队等地方武装,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
75公斤,乙等50公斤,丙等25公斤(每户三人以下为丙等,三人为乙等,四人为甲等,
五人以上优待量酌情增加) 。并为包括现役、牺牲、因残退伍和调任其他工作的抗日
人员家属颁发优待证, 由本村群众负责为其代耕、助耕、代收、助收。农村18~5 0
岁男整、半劳动力均有负担代耕之义务。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省政府规定,境内优待救济粮占公粮总数的10%,其中75%
优待烈军属; 代耕改为全乡统一负担,对烈军属日常生活困难实行专工固定帮助。
1949年拥军月中,多数县处在今境内的渤海区四专区优待烈军荣属6431户,2.81万人,
共优待粮食17.55万公斤, 蔬菜0.9万公斤、 白面2453公斤、猪肉1567.5公斤,烧柴
1.59万公斤,北海币1809.09万元,送光荣牌2434个、光荣灯9364个、光荣匾314个、
对联1.03万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继续重视优待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的
工作。 1951年,全区共有烈、军、工属9.57万户,占有耕地83.23万亩。其中,代耕
6.22万户, 占总户数的65%;代耕土地40.32万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48.5%。春节
期间,全区12个县发优恤款4.36万元,优待1.07万户;发放粮食81.07万公斤,优待2
万户。1952年,全区执行固定代耕制的占代耕总户数的70%,使用代工米或工票的占
20%,临时拨工占10%,个别村实行包产制。是年,全区为烈军属修房2000余间,盖
新房近百间,并优先扶持烈军属手工业生产,贫困烈军属子女上小学实行免费,上中
学50%以上的享受助学金,烈军属生产贷款利率减低10%,牲畜配种、兽病防治及推
广良种按五折优待,购物按合作社社员优待。1954年,全区一次发放烈军属及转业军
人困难救济款旧人民币195亿元, 全区7.8万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占62%,代耕42.12
万亩, 占耕地的35%;全区4646户烈军属优待补助牲畜1257头,双铧犁678部,步犁
196部,水车117部,大小车134辆,喷雾器125架,猪431头,羊283只,修缮房屋3 28
间、猪圈65处。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后,改代工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4月2日,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农
村对优待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使其生活不低于社员的平均水平。优待对象包括无劳
动力烈军属(不包括现役军官和部队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和退伍老红军、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
复员军人。上列人员,子女供养有困难的,优待一部或全部。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
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照顾“虚工分”,参加生产队实物分配,按价付款。1957年,全
区烈属9325户,优待4241户,占45%,共优待37.5万个工日,户均88.4个工日;军属
2.66万户, 优待6637户,占25%,优待51.31万个工日,户均77.3个工日;残废军人
3304户, 优待1002户, 占30%,优待10.58万个工日,户均105.6个工日;复员军人
2.78万户,优待726户,占2.6%,优待6.17万个工日,户均85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
劳动日的共1.26万户, 占烈军属、 残废、复员军人总户数的18.8%;共优待劳动日
105.31万个,户均83.6个。1960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推行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自干工
日、定优待工日的“三定”政策。1965年全区优待烈属占总户数的57.4%,户均优待
97.1个工日; 优待军属占总户数的51%,户均64.2个工日;优待残废、复员军人和老
红军占总户数的14%,户均80.3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2.73万户,占总户数
的35.8%,共优待216.13万个工日,户均79.3个工日。是年,定期补助2.85万人,补
助人民币36.72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1.23万户、7.13万人,补助人民币38.82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烈军属优待工作曾失去管理,部分烈军属的优待曾
受到影响,造成生活困难。1970年11月,惠民地区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区烈军属、革命
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以后,优待烈军属工作一度出现的问题得
到了解决。 1979年,全区进行优抚对象普查登记,共有烈属12481户,45168人;军
属42045户, 76849人。1982年9月15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
军人暂行办法》后,全区统一实行现金定额优待,《暂行办法》中政治、经济各方面
的优待规定在区内全面得到了落实。 1983年, 对全区优待烈军属情况进行检查,共
检查2.58万户,其中,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的1.68万户,占64.9%;生活水平相等
于一般群众的7725户, 占30%;生活水平低于一般群众的1333户,占5.1%。为解决
村与村优待水平不平衡的问题,1984年改为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即按土地数和
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 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1985年,全区有122个乡镇
实行了统筹优待的办法,占全区乡镇总数的84.7%,烈军属户均优待款比1981年增加
91元,增长76%。各县还实行了结合征兵定优待,为孤儿单身战士实行优待储蓄,为
立功受奖的战士家属发奖励优待金。
1985年全区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人优待情况
┌─────┬───┬───┬───┬───┬───┐
│项目 │总户数│优待 │优待 │户均 │优待面│
│ │ │户数 │款数 │款数 │(%) │
│ │ │ │(万元)│(元) │ │
├─────┼───┼───┼───┼───┼───┤
│烈属 │6499 │4615 │106.14│230 │71 │
├─────┼───┼───┼───┼───┼───┤
│战士家属 │17122 │17122 │438.10│256 │100 │
├─────┼───┼───┼───┼───┼───┤
│残废军人 │5918 │3747 │38.08 │102 │63.33 │
├─────┼───┼───┼───┼───┼───┤
│复员军人 │22577 │3564 │29.68 │83.29 │15.79 │
├─────┼───┼───┼───┼───┼───┤
│退伍军人 │71877 │423 │5.49 │129.76│0.059 │
├─────┼───┼───┼───┼───┼───┤
│合计 │123993│29471 │617.49│210 │23.77 │
└─────┴───┴───┴───┴───┴───┘
二、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烈军属的生活困难主要靠代耕,辅以国家临时补助和群
众互助互济。1950年10月至年底,全区向20067户烈军属发救济粮81.07万公斤,以照
顾烈属为主。1951年1月和9月,全区两次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粮(小米) 100余万
公斤,重点用于烈军属生活极端困难户。1950-1955年,全区发放烈军属补助费202.2
万元,用于生活困难救济、房屋修缮、购买农具和入社基金,扶持区内60%左右的烈
军属加入生产互助组和合作社。1957年始,除发放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外,对孤老烈
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军属、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人户月补助2~3元,两人户月补助3~5元,三人以上户个别照顾。1960年放宽定期
定量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即: 烈属,农村每人每月3~4元,三人以上每户不超
过8元;城市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农村每人每月5
元, 城市每人每月7~10元。回乡老红军每人每月15元。遗孤补助高于上述标准。是
年, 全区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6.19万元。其中,补助烈军属11606户、33373人,
补助复员军人3501人。1961年,为解决定期定量补助解决不了的烈军属临时生活困难,
全区发临时补助款34.3万元,补助1.24万户。1962年,全区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
20.5万元,补助3200户。1963年上半年,全区发放临时补助费54万元,补助3.0 2万户,
5.88万人。1972年,全区有回乡老红军13人,定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979年
提高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包括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抚养或
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
动、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上述人员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住城镇
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其中烈士遗孤、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五年
以上或者排级以上的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补助9~10元。烈属定期定量补助面80%左
右,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20%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
助面60%左右。1981年,回乡老红军定期补助提高到每月30~35元。1984年,全区定
量补助烈属5335户、6121人,占烈属总户数的77.3%,平均每月每人补助1 1.08元;
定期补助复员军人9903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4.2%,每人平均8.19元;补助退伍军
人620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1%,平均每人7.36元。是年,全区还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56.95万元。从1985年1月1日起,提高下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烈属,农村每人每月20
~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
每月25~30元;孤老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视其生活困难情况适当提高。全
区共定期补助6080户,补助款170万元,每户月平均22.96元。
三、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43年4月2日,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
条例》,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牺牲的人民武装指战员亲属进行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后,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了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
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抚恤条例,统一了全国抚恤标准,并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
牺牲病故抚恤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
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1951年, 全区拨付优抚粮87.07万公斤,优抚款4.36万
元。 1952年,全区拨付优抚粮60万公斤,优抚款40.72万元。1961年始,全区每年支
付牺牲病故抚恤费4.7万余元。1985年,全区支出抚恤费92万元,抚恤6076户。
残废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各县对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
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不够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2月
1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1年10月始,区内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废军人进行复查、评级,换发新残废证。全区共有残废军人 (包括
残废民兵、民工) 3587人,其中特等14人,一等59人,二等甲468人,二等乙932人,
三等甲1304人, 三等乙810人。1964年,根据内务部通知,全区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
进行审查登记,有3137人换发了新证书。1981年,按民政部通知,全区对残废人员进
行普查登记,共有8856名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
废军人8720名,残废工作人员52名,残废民兵、民工76名,残废人民警察8名。1985年,
全区有残废人员6531名, 其中残废军人6462名,残废工作人员22名,残废人民警察3
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44名,全区支付残废抚恤金16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