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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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境内为抗
日家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帮助抗属解决生活困难,对抗日军人家属和烈士家
属子女实行免费治病和免费上学,抗属优先借用低息贷款,优先参加公共营业及租种
公田。 1943年1月23日,省战工会发布《优抗工作指示》,境内抗日根据地对抗属根
据其困难情况分等进行优待, 即:县独立营以上部队,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150公
斤,乙等75公斤,丙等50公斤;县大队、区中队等地方武装,甲等每家每次优待粮食
75公斤,乙等50公斤,丙等25公斤(每户三人以下为丙等,三人为乙等,四人为甲等,
五人以上优待量酌情增加) 。并为包括现役、牺牲、因残退伍和调任其他工作的抗日
人员家属颁发优待证, 由本村群众负责为其代耕、助耕、代收、助收。农村18~5 0
岁男整、半劳动力均有负担代耕之义务。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省政府规定,境内优待救济粮占公粮总数的10%,其中75%
优待烈军属; 代耕改为全乡统一负担,对烈军属日常生活困难实行专工固定帮助。
1949年拥军月中,多数县处在今境内的渤海区四专区优待烈军荣属6431户,2.81万人,
共优待粮食17.55万公斤, 蔬菜0.9万公斤、 白面2453公斤、猪肉1567.5公斤,烧柴
1.59万公斤,北海币1809.09万元,送光荣牌2434个、光荣灯9364个、光荣匾314个、
对联1.03万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继续重视优待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的
工作。 1951年,全区共有烈、军、工属9.57万户,占有耕地83.23万亩。其中,代耕
6.22万户, 占总户数的65%;代耕土地40.32万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48.5%。春节
期间,全区12个县发优恤款4.36万元,优待1.07万户;发放粮食81.07万公斤,优待2
万户。1952年,全区执行固定代耕制的占代耕总户数的70%,使用代工米或工票的占
20%,临时拨工占10%,个别村实行包产制。是年,全区为烈军属修房2000余间,盖
新房近百间,并优先扶持烈军属手工业生产,贫困烈军属子女上小学实行免费,上中
学50%以上的享受助学金,烈军属生产贷款利率减低10%,牲畜配种、兽病防治及推
广良种按五折优待,购物按合作社社员优待。1954年,全区一次发放烈军属及转业军
人困难救济款旧人民币195亿元, 全区7.8万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占62%,代耕42.12
万亩, 占耕地的35%;全区4646户烈军属优待补助牲畜1257头,双铧犁678部,步犁
196部,水车117部,大小车134辆,喷雾器125架,猪431头,羊283只,修缮房屋3 28
间、猪圈65处。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后,改代工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4月2日,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草案)》,农
村对优待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使其生活不低于社员的平均水平。优待对象包括无劳
动力烈军属(不包括现役军官和部队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和退伍老红军、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
复员军人。上列人员,子女供养有困难的,优待一部或全部。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
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照顾“虚工分”,参加生产队实物分配,按价付款。1957年,全
区烈属9325户,优待4241户,占45%,共优待37.5万个工日,户均88.4个工日;军属
2.66万户, 优待6637户,占25%,优待51.31万个工日,户均77.3个工日;残废军人
3304户, 优待1002户, 占30%,优待10.58万个工日,户均105.6个工日;复员军人
2.78万户,优待726户,占2.6%,优待6.17万个工日,户均85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
劳动日的共1.26万户, 占烈军属、 残废、复员军人总户数的18.8%;共优待劳动日
105.31万个,户均83.6个。1960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推行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自干工
日、定优待工日的“三定”政策。1965年全区优待烈属占总户数的57.4%,户均优待
97.1个工日; 优待军属占总户数的51%,户均64.2个工日;优待残废、复员军人和老
红军占总户数的14%,户均80.3个工日。全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2.73万户,占总户数
的35.8%,共优待216.13万个工日,户均79.3个工日。是年,定期补助2.85万人,补
助人民币36.72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1.23万户、7.13万人,补助人民币38.82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烈军属优待工作曾失去管理,部分烈军属的优待曾
受到影响,造成生活困难。1970年11月,惠民地区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区烈军属、革命
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以后,优待烈军属工作一度出现的问题得
到了解决。 1979年,全区进行优抚对象普查登记,共有烈属12481户,45168人;军
属42045户, 76849人。1982年9月15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
军人暂行办法》后,全区统一实行现金定额优待,《暂行办法》中政治、经济各方面
的优待规定在区内全面得到了落实。 1983年, 对全区优待烈军属情况进行检查,共
检查2.58万户,其中,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的1.68万户,占64.9%;生活水平相等
于一般群众的7725户, 占30%;生活水平低于一般群众的1333户,占5.1%。为解决
村与村优待水平不平衡的问题,1984年改为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即按土地数和
人口比例提取优待金, 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1985年,全区有122个乡镇
实行了统筹优待的办法,占全区乡镇总数的84.7%,烈军属户均优待款比1981年增加
91元,增长76%。各县还实行了结合征兵定优待,为孤儿单身战士实行优待储蓄,为
立功受奖的战士家属发奖励优待金。

1985年全区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人优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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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户数│优待 │优待 │户均 │优待面│
│ │ │户数 │款数 │款数 │(%) │
│ │ │ │(万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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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6499 │4615 │106.14│230 │71 │
├─────┼───┼───┼───┼───┼───┤
│战士家属 │17122 │17122 │438.10│256 │100 │
├─────┼───┼───┼───┼───┼───┤
│残废军人 │5918 │3747 │38.08 │102 │63.33 │
├─────┼───┼───┼───┼───┼───┤
│复员军人 │22577 │3564 │29.68 │83.29 │15.79 │
├─────┼───┼───┼───┼───┼───┤
│退伍军人 │71877 │423 │5.49 │129.76│0.059 │
├─────┼───┼───┼───┼───┼───┤
│合计 │123993│29471 │617.49│210 │23.77 │
└─────┴───┴───┴───┴───┴───┘

二、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烈军属的生活困难主要靠代耕,辅以国家临时补助和群
众互助互济。1950年10月至年底,全区向20067户烈军属发救济粮81.07万公斤,以照
顾烈属为主。1951年1月和9月,全区两次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粮(小米) 100余万
公斤,重点用于烈军属生活极端困难户。1950-1955年,全区发放烈军属补助费202.2
万元,用于生活困难救济、房屋修缮、购买农具和入社基金,扶持区内60%左右的烈
军属加入生产互助组和合作社。1957年始,除发放烈军属临时困难补助外,对孤老烈
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军属、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人户月补助2~3元,两人户月补助3~5元,三人以上户个别照顾。1960年放宽定期
定量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即: 烈属,农村每人每月3~4元,三人以上每户不超
过8元;城市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复员军人,农村每人每月5
元, 城市每人每月7~10元。回乡老红军每人每月15元。遗孤补助高于上述标准。是
年, 全区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6.19万元。其中,补助烈军属11606户、33373人,
补助复员军人3501人。1961年,为解决定期定量补助解决不了的烈军属临时生活困难,
全区发临时补助款34.3万元,补助1.24万户。1962年,全区发放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
20.5万元,补助3200户。1963年上半年,全区发放临时补助费54万元,补助3.0 2万户,
5.88万人。1972年,全区有回乡老红军13人,定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979年
提高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包括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抚养或
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
动、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上述人员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住城镇
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其中烈士遗孤、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五年
以上或者排级以上的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补助9~10元。烈属定期定量补助面80%左
右,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20%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
助面60%左右。1981年,回乡老红军定期补助提高到每月30~35元。1984年,全区定
量补助烈属5335户、6121人,占烈属总户数的77.3%,平均每月每人补助1 1.08元;
定期补助复员军人9903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4.2%,每人平均8.19元;补助退伍军
人620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1%,平均每人7.36元。是年,全区还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56.95万元。从1985年1月1日起,提高下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烈属,农村每人每月20
~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
每月25~30元;孤老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视其生活困难情况适当提高。全
区共定期补助6080户,补助款170万元,每户月平均22.96元。

三、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43年4月2日,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
条例》,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牺牲的人民武装指战员亲属进行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后,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了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
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抚恤条例,统一了全国抚恤标准,并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
牺牲病故抚恤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无
军籍正式职工、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1951年, 全区拨付优抚粮87.07万公斤,优抚款4.36万
元。 1952年,全区拨付优抚粮60万公斤,优抚款40.72万元。1961年始,全区每年支
付牺牲病故抚恤费4.7万余元。1985年,全区支出抚恤费92万元,抚恤6076户。
残废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各县对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
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不够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2月
1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1年10月始,区内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废军人进行复查、评级,换发新残废证。全区共有残废军人 (包括
残废民兵、民工) 3587人,其中特等14人,一等59人,二等甲468人,二等乙932人,
三等甲1304人, 三等乙810人。1964年,根据内务部通知,全区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
进行审查登记,有3137人换发了新证书。1981年,按民政部通知,全区对残废人员进
行普查登记,共有8856名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其中,残
废军人8720名,残废工作人员52名,残废民兵、民工76名,残废人民警察8名。1985年,
全区有残废人员6531名, 其中残废军人6462名,残废工作人员22名,残废人民警察3
名,参战残废民兵、民工44名,全区支付残废抚恤金16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