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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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各县民政由知县执掌。民国时期,各县民政一般由第一科管理,主要
掌管地方自治及选举、施舍赈恤、禁烟、禁娼禁赌、宗教民俗等事宜,借“警政”、
“民治”之名,行欺压、统治劳动人民之实。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政工作主要是围绕为战
争和地方政权建设服务,开展拥军优属,组织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加强基
层政权建设,进行土地改革,救灾救济,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发展生产,夺取人
民战争的胜利服务。
1950年惠民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建立以后,专署和各县均建立健全了民政机构,
区公所配备民政助理员,主要以民主建政,土地确权发证,组织生产救灾,拥军优属,
安置复员军人,安置移民,遣散安置散兵游勇,改造游民和旧的慈善团体,收容安置
鳏寡孤独,禁烟、禁娼、禁赌等为中心,组织了抗美援朝的支前工作,安置了济南、
青岛等城市流入的部分失业人员,健全了区、乡政权完成了土地确权发证和收容安置
各类人员的工作,医治战争创伤,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安定社会
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年以后,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安置,烈士褒扬,救灾救济,行政区划
及基层政权建设,收容遣送,婚丧改革等,并开始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
在1959年开始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开展生产救灾,解决了灾民,特别是优抚对象的
生活困难,收容、遣送和安置了大批外流人员。“文化大革命”时期,推行殡葬改革,
各县普遍建立了火化场。
1978年后,民政工作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进行改革和探索。先后进行了政
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改革牺牲、病故人员抚恤制度和义务兵退
伍安置办法,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实行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办法,帮助灾
民与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社会福利事业,开始由救济供养型向福利服务型
转变,婚丧旧习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等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民政工
作为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做出了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