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乡(镇)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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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县级以下行政机构不尽相同,名称略有差异。一般为乡里制。县辖乡
、乡辖里、里辖村;乡设乡长、里设里长、村设首事,职责是为官府催粮、纳税和抓
差。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改行城、镇、乡制。
民国初期,仍沿清制。1928年开始,国民党政府实行区乡制。各区成立区公所,
设区长一人,办事员2~3人;区下设乡(部分县称里),户口多而有市集者为镇,乡(
镇)设乡(镇)长一人,办事人员1~2人;乡辖村,村下五户为邻,五邻为闾。1930年
后,各县乡村推行保甲制,每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几个村为一联保。1933~1
937年,邹平、阳信、滨县等县推行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取消区公所名称,改称
“乡农学校”,区长改称校长,实行政教合一。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乡农学
校”停办。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基层政权实行区乡制,村仍为保甲制。日伪基层政权
与国民党政权基本相同。各抗日民主政府基层政权组织为区村制,各区公所设区长一
人,助理员若干人,村有村公所,设村长一人。
1945年10月全境解放后,各县人民政府仍沿用原有的基层政权组织,区公所增设
副区长一人,另外增加了文书、民政助理、文教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员、调解员、
通讯员等工作人员。
1948年,全区各县民主建乡,区以下设乡,乡政府由正、副乡长,文书等人组成

1950年,各区公所改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政府为地方基层政权,其办事
人员有所增加。1956年,撤区并乡,乡(镇)人民政府有乡长一人,副乡长2~3人,办
事人员数人。
1958年9~10月,全区各县先后撤销乡(镇)建制,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
体制。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每公社设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另有分管农、林
、牧、副、渔、文教、卫生、水利、武装保卫等工作的专职干部若干人。公社以下一
般设有管理区,为公社派出机构。村改为生产大队,设正、副大队长。生产大队下设
若干生产队,设正、副队长。
1961年,县以下开始重设区的建制,人民公社规模划小,到1964年全区改社建区
结束。区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2~3人;区以下设人民公
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社以下管理区撤销。
1966年,各县开始撤区,改人民公社,到1970年底结束。在“文化大革命”中,
区公所改称区革命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公社管理委员会改称公社革
命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生产大队改称大队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
任各一人,生产队不变。撤销区的建制后,人民公社的规模相应扩大,公社下复设管
理区。
1980年,撤销公社革命委员会,恢复建立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
2~3人。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生产队不变。
是年,城镇人民公社开始改为镇。1984年,农村实行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体制,
实行乡镇制。滨县一度实行区乡制。1985年,全区普遍实行乡镇制,各乡镇工作机构
基本有: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人
民武装部、公安派出所、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教育组、文化站、税务所、工商
所、粮油管理站、农电所等若干部门。多数县市的乡镇以下设管理区或办事处,为乡
镇派出机构。各行政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组织,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
~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