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代表选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d&A=1&rec=119&run=13

194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抗日根据地内,通过抗日团
体推选县参议员,成立县参议会。1945年全区解放后,各县参议会由普选产生。先由
各村选举产生公民代表,然后再由公民代表以区为单位选举产生区参议员,区参议员
选举产生县参议员。县参议员人选中,中共党员、进步力量、中间力量各占三分之一

1949年,为了召开各县人民代表会议,各县开始选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代
表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封
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
公民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代表。选举办法实行选派
和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即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当地驻军的代表分别自行选派;乡村、街道代表由选民选举或推选;其它方
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确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与会。
1954年后,各县根据《选举法》规定,开始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凡年满18周
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患精神病者除外。
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由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破坏。
1981年,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县人民代表采取直接不等额选举。各级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进行普选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进
行选民登记;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的划分,乡镇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每个选
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县直各单位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
表的产生,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后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实行
差额选举。代表选出后,先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然后接着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