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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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机构1963年村里明确由妇代会和村卫生室管理计划生育工作。1975年,
大队管理委员会主任唐高源兼任计划生育大队长, 下设2名专职计生人员。1984年村
里成立村委会后,1985年村党支部副书记曹化松兼任计生主任。1989年村委会副主任
唐永迎兼任计生主任, 下设计生办公室,有3名专职人员,计生主任、妇代会主任兼
统计员, 还有1名药物管理员。1991年至1995年,党支部委员赵西联任妇代会主任,
兼任计生主任。 1996年~2001年,党支部委员唐木民兼计生主任。2002年1月至2003
年6月,党支部委员曹洪柏兼任计生主任。2003年7月,妇代会主任赵和爱兼任计生主
任; 下设3个查访员,韩翠霞、赵秀荣和崔荣萍。计划生育措施晚婚晚育共和国建立
前, 村里早婚、早育、多育现象很普遍,男女青年一般到十 七八岁成家,有的年龄
还要小。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婚龄一般都在男20周岁、女18周岁以上。1967年
实行晚婚晚育,婚龄都在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不仅能使 国家在100年内少生一
代人,而且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实现优生优育。少生优生村里自1967年开始对三胎以
上的多子女育龄夫妇动员结扎,第一批结扎 1人。1971年贯彻中央发出的“一个不少,
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指示,对二胎以 上的育龄夫妇进行结扎,防止生育第三胎。
村里第二批结扎的有15人。 1972年后,普 遍实行一胎后放环,二胎后结扎,按计划
进行生育。 1979年,响应上级“一对夫妇只 生一孩”的号召,第一次报名只要一个
孩子的有4对夫妇。 第二次, 1989年8月报名的 有36对夫妇, 全村实现了一胎化。
1985年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胎是女孩的夫妇、母女都是
农村户口者,间隔8年可安排生育第二胎。自198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
村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向规范化、 经 常化。村民的婚育观念不断转变,实行计划生
育的自觉性越来越高, 实行计划生育的 措施也越来越安全、科学。用放环、药物、
皮埋的较多,实行男扎、女扎的已很少。政策落实从1979年开始,对自愿实行节育的,
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男扎者,给予 7天的误工补贴,对女扎者,报销全部住院手术费
用, 给予15天的误工补贴。对独生 子女户,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14岁
前,每年补贴保健费60元。
1992~2003年节育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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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节育│其中 │
│ │人数├──┬──┬──┬──┬──┤
│ │ │放环│男扎│女扎│皮埋│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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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55 │153 │64 │2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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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58 │150 │72 │2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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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64 │150 │81 │2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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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30 │147 │54 │2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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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52 │144 │79 │17 │ │12 │
├──┼──┼──┼──┼──┼──┼──┤
│1997│255 │146 │77 │18 │1 │13 │
├──┼──┼──┼──┼──┼──┼──┤
│1998│265 │153 │78 │17 │2 │15 │
├──┼──┼──┼──┼──┼──┼──┤
│1999│231 │140 │58 │18 │2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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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40 │146 │58 │18 │2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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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年份│节育│其中 │
│ │人数├──┬──┬──┬──┬──┤
│ │ │放环│男扎│女扎│皮埋│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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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42 │151 │58 │18 │2 │13 │
├──┼──┼──┼──┼──┼──┼──┤
│2002│231 │145 │51 │17 │2 │16 │
├──┼──┼──┼──┼──┼──┼──┤
│2003│223 │146 │46 │17 │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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