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市场物价,保证及适当提高医务
人员的生活水平。1952年前,对在公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医务人员的生活待遇实行供
给制与现金补贴相结合的“小包干”办法。衣食国家供给,再根据级别发适量现金补
贴。一般每月17元左右。1951年10月,省卫生厅做出关于增加医务人员技术津贴的规
定,即对从事卫生业务技术,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增加肉食补贴,一等每月发猪肉10斤,
二等8斤, 三等5斤,四等3斤,五等1斤。有专门技术者发10-15斤。一律按市场价值
发给现金。1953年至1955年实行“大包干”,即按级别增加现金补贴,行政18级36元,
23级25元,25级23元。
1955年7月, 一律改为工资制。8月,中央卫生部制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分为六
等26级。 主任医师级定在一至三等,1-9级档次,工资标准最高210元,最低103元。
医师级定在二至四等, 6-18级档次,工资标准最高140元,最低50元。医士级定在四
至五等, 14-21级档次,工资标准最高70元,最低38元。药剂、护理员级定在五至六
等,19-24级档次,工资标准最高46元,最低27元。练习生定在六等25-26级档次,工
资标准为22-24元。 改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
担。原供给制期间的所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同时作废。
1952年后, 组织个体医生走集体化道路,成立联合诊所,他们的生活待遇,除国
家给予适当补助外,实行“自负盈亏”。工资实行“死分活值”。人员按“德、才、
资” 定分,最高100分,月薪根据盈利多少按分分红。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上述方
法同时取消。
1963年8月,实行工资调整。全县卫生系统全民职工153人,升级67人,套级27人,
调整过低工资5人, 转正定级7人,共106人,增加工资总额2215.90元,对680名集体
职工也进行了套级、升级、定级。
“文革”期间,未进行工资调整,新职工增加,老职工工资未提,人员平均工资
出现了下降趋势。
1977年后, 分别于1979年、1981年、1982年、1984年、1985年,连续进行了五次
工资调整,较好地理顺和处理了工资方面的一些关系和问题。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
全市卫生系统共有职工1544人。 改革前月工资总额86702.56元,改革后为111719.50
元。月增资24444.03元,人均月增资16.21元。人员平均月工资由1976年的37.20元,
提高到1985年12月底的87.17元,比1963年增加2.3倍。
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中, 各类人员的月工资为:主治医师级97.10元,医师级84.9
3元,医士级68.85元,行政管理人员87.66元,工勤人员64.00员,其他初级卫生技术
人员62.32元。
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现仅将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摘录如下:
改革原则:(1)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
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
(2) 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
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
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
(3) 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
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4)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
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5) 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人
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
为70%,活的部分为30%。
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
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
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管理人员的工资,主要分为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工人的工资,分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建立正常增资机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
常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
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
自收自支的单位,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
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
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为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并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标准。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关系。
全市(县)卫生系统1951至2002年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分别见表347、表348。
表3471951-1987年莱芜市(县)卫生系统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
│年份│职工总人数│全年发放 │每人每年发 │备注 │
│ │ │工资总额(元)│放工资总额(元)│ │
├──┼─────┼──────┼───────┼─────────────┤
│1951│11 │7048521 │ │粮食18131斤 │
│1952│23 │8817436 │ │供给制津贴66468501元 │
│1953│70 │ │ │拔款总数中未分出发放工资数│
│1954│66 │277203960 │42000.60 │以上均为旧币数 │
│1955│72 │33034 │458.80 │ │
│1956│102 │51000 │500.00 │ │
│1957│134 │66000 │492.53 │ │
│1958│134 │68000 │507.46 │ │
│1959│126 │66000 │523.80 │ │
│1960│124 │60045 │484.23 │ │
│1961│150 │64439 │429.59 │ │
│1962│151 │61644 │408.23 │ │
│1963│153 │62827 │410.63 │ │
│1964│121 │63183 │522.17 │根据县直单位资料 │
│1965│126 │69000 │547.61 │根据县直单位资料 │
│1966│105 │56300 │536.23 │仅根据县医院数字 │
│1967│107 │58779 │549.33 │仅根据县医院数字 │
│1968│121 │53724 │444.00 │仅根据县医院数字 │
│1969│128 │55783 │435.80 │仅根据县医院数字 │
│1970│616 │333830 │541.93 │ │
│1971│607 │284628 │468.90 │ │
│1972│548 │265600 │484.67 │ │
│1973│452 │215900 │477.65 │ │
│1974│459 │225000 │490.19 │ │
│1975│1039 │5104000 │491.24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76│1094 │491000 │448.81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77│1149 │516000 │449.08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78│1217 │543000 │446.17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79│1162 │534000 │459.55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80│1492 │534000 │634.07 │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
│1981│1436 │969000 │674.79 │ │
│1982│1500 │1139000 │759.33 │ │
│1983│1555 │1196000 │769.13 │ │
│1984│1535 │1474000 │960.26 │ │
│1985│1524 │1612263 │1045.56 │ │
│1986│1564 │2000000.00 │1272.31 │ │
│1987│1608 │2141000.00 │1331.46 │ │
└──┴─────┴──────┴───────┴─────────────┘
表3481988-2002年莱芜市卫生系统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
│年份│职工总人数 │全年发放 │每人每年发放 │
│ │ │工资总额(万元)│工资总数(万元)│
├──┼──────┼───────┼───────┤
│1988│1289 │221.8 │0.17 │
├──┼──────┼───────┼───────┤
│1989│1411 │254.8 │0.18 │
├──┼──────┼───────┼───────┤
│1990│1543 │371.4 │0.24 │
├──┼──────┼───────┼───────┤
│1991│(无资料可查)│ │ │
├──┼──────┼───────┼───────┤
│1992│1187 │73.72 │0.62 │
├──┼──────┼───────┼───────┤
│1993│2155 │1400.75 │0.35 │
├──┼──────┼───────┼───────┤
│1994│2412 │1243.3 │0.52 │
├──┼──────┼───────┼───────┤
│1995│2545 │1278.32 │0.50 │
├──┼──────┼───────┼───────┤
│1996│2650 │1752.22 │0.66 │
├──┼──────┼───────┼───────┤
│1997│2881 │1947.94 │0.68 │
├──┼──────┼───────┼───────┤
│1998│3956 │2271.44 │0.57 │
├──┼──────┼───────┼───────┤
│1999│3980 │3584.78 │0.90 │
├──┼──────┼───────┼───────┤
│2000│4276 │4246.05 │0.99 │
├──┼──────┼───────┼───────┤
│2001│4348 │4986.92 │1.14 │
├──┼──────┼───────┼───────┤
│2002│4139 │5040.99 │1.22 │
└──┴──────┴───────┴───────┘
福利职工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待遇外,还根据卫生医疗部门经常接触传染病和
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另有保健津贴。1954年国家即规定对从事放射和麻风病、结核
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发放保健津贴,每人每月12-15元。1980年3月,县卫生局根据国家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79)卫防1560号《关于对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做出实施规定,即防疫检验人员,每月9元,卫生院防疫人员每月6元,防疫站专职人
员每月12至15元, 防疫站一般防治管理人员,每月6元,一律从1980年1月1日执行。
1983年7月规定根据医务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染病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凡是在医
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普遍分类发放保健津贴。莱芜市人民医院划为三类:门诊、病
房及医技科室每人每月6元,辅助科室5元;总务后勤4元。1984年全市即发放各类保健
津贴3555482.00元,其中医疗防疫津贴238768.00元。此外,市人民医院1980年办起了
幼儿园,配有专职保育员5-6人,其中幼师毕业的2人,入园幼儿30余人。1981年办起
了浴池。
1999年9月10日, 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鲁卫
人字(1999)23号文件,《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对我省医
疗卫生、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医疗卫生津贴实施意见: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
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及临时医疗卫
生津贴标准。
1、一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70元。
(1)专职从事直接接触黄曲霉毒素,苯丙(a)芘等强致癌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人
员每人每月70元(每日二元三角)。
(2)专职从事直接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烈性(甲
类)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70元(每日二元三角)。
(3)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人员,每人每月
60元(每日二元)。
(4) 在皮肤病防治所、麻风病院(防治站、科、组)专职从事麻风临床、社会防治
的医护、科研人员、检验人员、消毒员、洗衣员、病区卫生工人以及在麻风村的管理
人员每人每月70元(每日二元三角),在医技科室、挂号、收费等科室和在皮肤病防治
机构的皮肤病门诊、治疗室的医护人员和乡镇卫生院(县分院)兼管麻风病的医务人员
每人每月60元(每日二元)。
2、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0-60元。
(1) 在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放射、同位素科(室)工作的医
护人员、卫生工人、检验人员、消毒员、洗衣员等每人每月60元(每日二元)。
(2) 在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直接接触患者的行政、工勤人员,医技科室、
挂号、收费等科室及送饭到病房的营养室人员,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检测、保管工作
人员,在一般医疗机构太平间工作的专职工及医学院校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工作
的人员等,每人每月50元(每日一元柒角)。
(3)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生物制品、劳动卫生、医药科研等单位,专职从
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实验室人员以及深入尘毒弥漫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检测的人员每人每月40元(每日一元三角)。
3、三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0-50元。
(1) 在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单位的病房、门诊工作的医护科研人员、卫生工人
等每人每月50元(每日一元柒角)。
(2) 医技科室工作人员、洗衣员、送饭到病房的营养室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超声
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放射、同位素科(室)的辅助工作人员
等每人每月30元(每日一元)。
4、临时医疗卫生津贴标准,20-50元。
因工作需要,对手术超时补助和经常临时参加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临时卫生津贴,
仍实行固定人份,发给科室,自行分配到人的办法。单位可根据各科室人员多少,工
作量大小,接触机会以及危害程度,从严掌握享受人员范围,按实际工作情况将金额
落实到人。
5、值急症的医生,按每月30元的标准,参照下表人份,发给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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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份数科别│内科│外科│儿科│其他科需要值急症的│
│ │ │ │ │医生(按科) │
│床位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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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0 │5 │2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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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50 │7 │3 │3 │2 │
├─────┼──┼──┼──┼─────────┤
│251-350 │9 │4 │4 │3 │
├─────┼──┼──┼──┼─────────┤
│351-450 │10 │5 │5 │4 │
├─────┼──┼──┼──┼─────────┤
│451-550 │11 │6 │6 │5 │
├─────┼──┼──┼──┼─────────┤
│551以上 │12 │7 │7 │5 │
└─────┴──┴──┴──┴─────────┘
6、省、市(地) 级医院有临时接触放射线工作的科室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参照以下人
份发给卫生津贴标准: 心导管造影4人,骨科3人,神经外科、胸外科、泌尿科各按2
人。其他科的医生有接触放射线工作的各按1人计算。
(二)卫生防疫津贴实施意见
凡在卫生防疫机构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
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四类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一类:每人每月70元。
二类:每人每月55元。
三类:每人每月40元。
四类:每人每月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