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新方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2&rec=778&run=13

鲁政办发〔1998〕7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我省第一代新方志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新方志的出版发行,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
面反映我省地情、省情,推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编修地方志是一项连续
性的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
4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始续修省、市、县三级志书。为切实做好我省续修新方志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续修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
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地方志由各级政府主持编修,修志经费要
根据财力情况予以保证。各级史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及管理本地区的修志工作。
三、续修新方志的范围包括:省志、市地志、县(市、区)志。续修志书的上限原则上为
首届志书的下限,下限根据“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要求,由各级政府研究决定。由于
区划变动的原因,未列入省首届修志规划的市(地)、县(市、区)应编修新方志,志书
的上限起自本级政府成立(必要时可适当上溯);下限原则参照全省修志下限酌定。各地
可根据总的要求,结合本地修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续修(编修)新方志规划,报上一
级史志编委会批准后,由同级政府部署实施。
《山东省志》的续修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各分志承编单位,必须明确任务,做到有
人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积极做好日常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具体编纂工作由
省地方史志编委会部署。
利用修志资料,编写乡镇村志和部门志、企业志等基层志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原
则,不作统一部署,不搞一刀切。各级史志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修志工作指导与管理,
严格审批制度,保证志书质量。
四、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志书质量。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志
由省史志编委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出版;市地志报省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
由市政府、行署批准出版;县(市、区)志报市地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编委会
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出版。三级志书的出版工作,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
组织,协调安排。志书出版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史志部门报送样书和磁盘,验收合
格后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颁发续修(编修)新方志证书。
五、 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改革传统的修志方法,充分发挥年鉴、省
(地)情资料库和方志馆的作用,提高修志工作效率和志书质量。通过续修新方志,加快
省(地)情资料库和方志馆的建设。发挥史志部门的优势,加强地情研究和信息咨询服务,
为富民兴鲁做出新的贡献。
六、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级修志工作尽快做出部署,切实加强对修志工作的
领导。修志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要将修志工作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促进我省地方史志编纂工作顺利开展。
有关续修新志的业务问题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另行下达。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