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时弊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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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 即娶“偏房” ,俗称娶“小老婆”。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富户、官绅、巨商
纳妾者为数不少。妾女地位低下,既要供男人淫乐,又要伺候女主人(正房),除个别因
正房死亡有幸转为正式妻子外,一般皆终身是个女仆。20世纪20年代,政府虽明令禁止重
婚,但军政当局本身尚有纳妾之风,故禁而不止。1939年,县民主政府成立后,纳妾陋习
始为大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此弊根除。
休妻 新中国成立前, 男女双方只要结成夫妻,无论男方人品作风多么恶劣,女方均无权
提出离婚;但女方只要稍有缺点,或对公婆、丈夫稍有疏忽之处,男方就可提出“休妻”。
其手续简单,只要男方寻找理由写一张“休书”,经本族族长同意即可生效。被休者受人
鄙视,娘家也不同情,往往被迫自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此弊根除。
守寡 也称“守节” 。旧时受封建礼教束缚,夫亡不嫁,无论有无儿女必须活守,否则就
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且为父母所不容, 致使年轻妇女寂寞终生。封建统治者却视之为
“忠贞”“节孝”。新中国成立后,寡妇改嫁受到法律保护,守寡之弊革除。
童养媳 新中国成立前, 贫苦之家对幼小女儿无力抚养,即托媒找个比自己家境略好的婆
家代为收养,待到达成婚年龄再行完婚,叫“童养媳”。其地位低下,常受虐待造成悲剧。
新中国成立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严禁抱养童养媳,此弊根除。
缠足 俗称“裹脚” 。 女子从七、 八岁开始即以布条缠足,人为地造成终身残废,还以
“三寸金莲”为美。大足者被人耻笑。民国初期始倡放足,但响应者甚少。20世纪20年代
禁止缠足,始初见成效。1950年7月,政务院明令禁止缠足,此弊根除。
买卖婚姻 新中国成立前, 许多人因家贫而贻误婚期,后生活条件好转时便以重金收买妇
女为妻,称为买卖婚姻。被买妇女当商品看待,毫无地位,往往造成家庭悲剧。新中国成
立后,人民政府明令严禁,此弊革除。
吸毒 清末至民国初期, 境内富户、巨商、士绅及官吏吸食鸦片(俗称“大烟”)者相当
广泛,一部分兵痞、流氓、娼妓、街滑子也吸毒成风。正派民众称他们是“大烟鬼”。吸
食者多家产日破,身瘦如柴,早期死亡。民间有“吸大烟十不得”之说。民国时期,政府
虽有禁令,但成效不大。1948年后,人民政府严令禁止贩毒、吸毒,此害始得根除。
赌博 新中国成立前, 城乡赌风甚盛。赌具有牌九、骰子(俗称色子)、纸牌、麻将、黑
红宝等。莱城、各大集镇及庙会、集市皆公开设场聚赌。设局者从中抽取暴利。因嗜赌不
务正业而倾家荡产者不乏其人,有的沦为偷盗、行乞、流窜,甚至逼得“下关东”。新中
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严令禁赌。
嫖妓 俗称“嫖窑子” 。 民国初期及抗日战争时期莱城有娼院, 有些集镇有私娼,俗称
“暗门子”。嫖妓者败坏社会风气,造成性病传染,危害极大。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
严禁娼妓。改革开放后,尤其20世纪90年代后,个别娱乐场所还有嫖娼现象。
此外,境内还有转亲、换亲、早婚、早育等弊习。随着时代的发展日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