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家庭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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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家庭结构及生活方式等,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演变。1955年农业合作化前和20世纪
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
家庭结构 清末至民国初期,境内家庭结构大体分为3种类型:由一对夫妻与未成年的
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为数很少;由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合在一起,在父母主持下兄弟妯娌
共同生活的联合家庭最为普遍;豪门富户崇尚“家大业大,人多财旺”,追求“四世同堂、
五世同堂”,因此也有若干个联合家庭、几十口人在一起生活的大家庭。
抗日战争胜利后,大家庭逐渐解体,经过土地改革,大家庭的经济基础被彻底摧毁,老年
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由主导转变为核心家庭的附属部分; 广大妇女在社会活动中起到
“半边天”作用,一向以男子当家做主的旧家庭日趋没落,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核心家庭
迅速发展。老年人除一部分尚能独立生活者外,大部分跟随已婚子之一生活,或由各子之
间轮流赡养。20世纪80年代后,核心家庭成为主要模式。
家庭继承 新中国成立前, 境内民间严格按父系宗祧继承,继承权只限于男子,并强调长
子长孙立嫡。当一个大家庭兄弟数人分居时,其财产须先扣除长子应得的一份,以作立嫡
之用,然后才按兄弟人数平均搭配。个别家庭收有养子者,养子也可继承,但须宗族认可,
方相安无事。男老无子者,一般将其兄弟之子立为嗣子,称为“过继”,如其兄弟只有一
子时,亦可兼祧继承两支以上,但以长支为嫡系;亦有过继其叔兄弟或堂叔兄弟之子者。
嗣子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和奉养继父母的义务。唯女子无继承权。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凡配偶、子女、养子及其
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根据情况享有继承权。兄弟分家或
老人死亡后,则按上列有继承权者合理分配。分家时,多数采用先留出父母养老所需财产,
然后兄弟平分的办法。不过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根除,至21世纪初,非直系子女继承和寡妇
带产改嫁,在不少地方仍有阻力。
家庭规范 新中国成立前, 在父权、夫权思想支配下,境内多数家庭由长辈男子掌权。家
长对家庭其他成员拥有人身制约、主婚和财产支配权,并以封建伦理道德约束家庭成员。
子女一切唯命是从,出门必先向长辈告禀,回家必须面见长辈;凡事须经父母允许方能处
理。晚辈、女子在家庭中几乎寸权皆无。姑娘和少妇不能轻易出门,亲友至时请安问好后
即退避。特别是做儿媳的,不仅在公婆面前唯命是从,善事伺候,还得谨小慎微,处理好
各方面的关系;稍有差池,即遭婆婆责骂,甚至丈夫毒打,因不堪虐待而上吊、投井、服
毒自杀者时有所闻。一般家庭,公媳不能同桌共餐,大伯哥与弟媳不能轻自讲话,新婚夫
妇白天也不能随便交谈。就餐落座,长辈在上首,晚辈在下首;大家庭男女分餐。外出赴
宴,父子不能同席。有条件的家庭,子女成年后不与父母同居一室,尤其女孩更及早隔离。
儿子成婚后,父亲一般不进其居室。长辈与外人谈话,子孙晚辈不能随便插言。晚辈在长
辈面前要站有站相,坐有坐相;站不能背手,坐不能跷二郎腿等等。
女嫁男随夫居,在境内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父系血系属于家庭成员范畴,视为宗亲,可
以传宗接代;母系血亲乃属“姻亲”,不属于家庭成员范畴,不能传宗接代。
“五四”运动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反对封建专制,提倡男女平等,家庭规范日渐更
新。女子与男子、晚辈与长辈在家庭有平等的权利,互相尊重,共掌家权。20世纪70年代
后,出现女娶男随妻居的新型家庭,其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女子在家庭和社会生
活中顶起“半边天”。尊老爱幼、民主平等、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己普遍形成。旧时代的
家庭规范多数被彻底革除,惟长幼之间座次、大男大女分室居住等仍恪遵不违。在家庭中
地位变化较大的是父母,对成家立业的子女,一般不再过问他们的家庭及生产事项,跟随
子女生活的,多数较为拘谨。少数婆媳不和者,婆婆要看儿媳脸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