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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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医疗 境内居民一向医疗费用自负。 1958年,农村实行保健(合作)医疗后,社
员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集体负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8年起,农村卫生室实行承包责
任制,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 1950年11月, 贯彻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
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1952年8月,境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 医疗费用每人每月2元,享受人员凭证到公费医疗机构或政府委托
的联合诊所就诊, 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3年5月,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每月开支标
准为2元,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5年7月,停止供给制人员子女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 1959年5月19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公费医疗预算管理问题的若干
规定》,医疗经费改为每人每月1.1元,享受者4590人,全年实际费用16.3万元。1978年1
月1日起, 实行医疗经费分口包干、系统管理,享受者8476人,全年实际费用23.8万元。
1984年5月14日, 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实行公费医疗就诊制度, 享受人员11149人,全年实际费用62.1万元。1985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实行医疗经费单位包干制,
每人每年定额分别为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100元。
各会计单位将包干数额的80%包给个人使用,20%集中留用;包给个人的部分,根据职工年
龄分为30岁以下、31至40岁、41至50岁、51至60岁、60岁以上5个档次,享受人员12435人,
全年实际费用89.3万元。1987年,享受人员14087人,全年实际费用66万元。
1990年7月, 改进管理办法,坚持公费医疗经费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挂钩的
原则,各单位在包干的基础上,拿出80%包门诊,20%留作单位住院费使用,实行门诊超支
部分按年龄档次报销的办法。住治疗性医院的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和其他免费的病种、职业病、工伤、各种癌症予以全部报销。1991
年、 1992年, 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公费医疗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至1995年,全市
120万人口中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2130人(在职18691人, 离休、二等乙级残废军人1807
人,退休1632人),公费医疗经费339万元。
1997年,借鉴外地经验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面向城镇职工、社会统
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过渡。至1998年,
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142个, 享受人员8984人,全年支出944.1万元。1999年4月21日,
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市卫生部门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至2000年,市直212个机关
事业单位10623名在职职工、825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详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
劳保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为保证职工健康,逐步建立劳
保医疗制度,职工因工负伤、疾病,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1951年2月起,境内工业、
交通、商业等系统不论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单位工作、劳动的干部、职工,均享受本单位劳
保医疗;有些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实行半费医疗。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经济效益
下滑,加之享受人员越来越多,国家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不堪重负。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入,
这种制度逐渐被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代替。
农村合作医疗 也称保健医疗。 1958年至1959年间,境内随着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
公社的发展,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设立保健站(室),社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
保健费, 农业社或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社员看病可享受优待。
1960年,因经济暂时困难而停止。
1969年,在“大办合作医疗”的号召和“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
自采、自制、自用)”方针指导下,茶业公社的下法山村和大王庄公社的龙尾村率先实行
合作医疗。1973年,杨庄公社首先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77年,各社队普遍实
行合作医疗, 其形式有一个大队自办或几个大队合办、公社与大队联办、公社统一筹办3
种。 参加者交纳定量经费,有病医疗时,分为全部免费、50%减免和免收诊疗费、保本收
取药费3种办法。 县、公社、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章程。1978年后,随着农
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薄弱,国家又无力扶助,合作医疗逐渐流于形式。1983年
后,形成谁治病谁拿钱的自费医疗状态。
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收入差距拉大,部分群众出现治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问题。 1990年12月, 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报告》,
1991年10月印发实施办法及管理制度,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在全市推行。在形式上实行以乡
镇为单位,合作医疗经费由乡镇、村、个人三方负担,以个人负担为主的方法。个人负担
部分原则上按人均年纯收入的0.5%至1.0%,村从公共提留中提取0.2%,乡镇政府原则上按
人均1元进行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至1998年,全市30个乡镇(街道)不同形式地开展合
作医疗,覆盖人口81.2%,有5个乡镇达到100%。后因资金筹集难度较大,合作医疗基本停
办。
进入21世纪,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探索试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境内始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确定莱城区杨庄镇和钢城区的黄庄镇为首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2004年,钢城区被列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区,确定
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30元,省、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助5元,个人承担10元,有9.9
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6.5%。7月1日起,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20.26万元。莱城区
杨庄镇作为市级试点镇,确定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23元,其中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
助5元、 5元、3元,个人承担10元,有3.2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1%,为农民报销
医药费用35.05万元。
2005年,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筹资机制和监督机制。钢城区顺利
开展第二轮试点工作。将20种门诊大病费用列入统筹金额报销范围,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
负担。新增80余种药品作为补充用药目录,扩大药品报销范围。莱城区在总结杨庄镇的市
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新增辛庄、牛泉、口镇、羊里4个市级试点镇。至年底,全市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34.98万人, 占农业总人口的43.05%; 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
330.74万元,报销12.23万人次。
医疗费减免 1950年6月起,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支前民工实行医疗
费减免20%至50%的制度。1952年下半年起,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后来对传染
病、地方病防治也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国家根据自然灾害和疾病发生情况,及时发放疾
病减免费用。1960年,白喉病流行,开支防治减免经费425308元。1961年,因自然灾害造
成生活困难, 发生浮肿、干瘦病,全县开支防治减免经费124172元。1966年6月,支付莱
芜县贫困群众欠淄博医疗单位的医药费11660元。 1959年至1981年,共支付减免群众拖欠
医院医疗住院费666645元。地级莱芜市建立后,继续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城乡贫困人
群实行医疗费减免。 2001年2月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市内各类医院就医,床位费、手
术费、 透视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费用,城镇户
口的一律减免20%,农村户口的一律减免10%。已经参加企事业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困职工一
次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的,按上述规定减免;超出600元部分(规定的12种统筹病种
除外),按规定报销。
干部保健医疗 地级莱芜市建立前, 因享受保健的干部较少,干部保健工作由市公费
医疗办公室具体负责。 1994年8月,莱芜市保健委员会成立,在市卫生局设立干部保健办
公室, 与公费医疗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开展干部保健工作。1999年4月,在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市卫生局整建制移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保健工作职能也一并移交。 2004年3月,由于各级劳动部门没有干部保健工作职能,
干部保健工作重新由卫生部门负责,并重新调整充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卫生
局设立干部保健办公室和保健专家咨询委员会,保健对象和范围包括市直离休干部,在职
和退下来的地级领导干部,市直在职和退下来的县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县处级干部待遇的
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的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全国劳动模
范、省级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师以上
军队转业干部。此后,每年组织保健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