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医疗 境内居民一向医疗费用自负。 1958年,农村实行保健(合作)医疗后,社
员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集体负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8年起,农村卫生室实行承包责
任制,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 1950年11月, 贯彻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
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1952年8月,境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 医疗费用每人每月2元,享受人员凭证到公费医疗机构或政府委托
的联合诊所就诊, 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3年5月,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每月开支标
准为2元,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5年7月,停止供给制人员子女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 1959年5月19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公费医疗预算管理问题的若干
规定》,医疗经费改为每人每月1.1元,享受者4590人,全年实际费用16.3万元。1978年1
月1日起, 实行医疗经费分口包干、系统管理,享受者8476人,全年实际费用23.8万元。
1984年5月14日, 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实行公费医疗就诊制度, 享受人员11149人,全年实际费用62.1万元。1985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实行医疗经费单位包干制,
每人每年定额分别为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100元。
各会计单位将包干数额的80%包给个人使用,20%集中留用;包给个人的部分,根据职工年
龄分为30岁以下、31至40岁、41至50岁、51至60岁、60岁以上5个档次,享受人员12435人,
全年实际费用89.3万元。1987年,享受人员14087人,全年实际费用66万元。
1990年7月, 改进管理办法,坚持公费医疗经费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挂钩的
原则,各单位在包干的基础上,拿出80%包门诊,20%留作单位住院费使用,实行门诊超支
部分按年龄档次报销的办法。住治疗性医院的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和其他免费的病种、职业病、工伤、各种癌症予以全部报销。1991
年、 1992年, 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公费医疗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至1995年,全市
120万人口中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2130人(在职18691人, 离休、二等乙级残废军人1807
人,退休1632人),公费医疗经费339万元。
1997年,借鉴外地经验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面向城镇职工、社会统
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过渡。至1998年,
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142个, 享受人员8984人,全年支出944.1万元。1999年4月21日,
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市卫生部门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至2000年,市直212个机关
事业单位10623名在职职工、825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详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
劳保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为保证职工健康,逐步建立劳
保医疗制度,职工因工负伤、疾病,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1951年2月起,境内工业、
交通、商业等系统不论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单位工作、劳动的干部、职工,均享受本单位劳
保医疗;有些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实行半费医疗。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经济效益
下滑,加之享受人员越来越多,国家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不堪重负。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入,
这种制度逐渐被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代替。
农村合作医疗 也称保健医疗。 1958年至1959年间,境内随着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
公社的发展,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设立保健站(室),社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
保健费, 农业社或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社员看病可享受优待。
1960年,因经济暂时困难而停止。
1969年,在“大办合作医疗”的号召和“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
自采、自制、自用)”方针指导下,茶业公社的下法山村和大王庄公社的龙尾村率先实行
合作医疗。1973年,杨庄公社首先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77年,各社队普遍实
行合作医疗, 其形式有一个大队自办或几个大队合办、公社与大队联办、公社统一筹办3
种。 参加者交纳定量经费,有病医疗时,分为全部免费、50%减免和免收诊疗费、保本收
取药费3种办法。 县、公社、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章程。1978年后,随着农
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薄弱,国家又无力扶助,合作医疗逐渐流于形式。1983年
后,形成谁治病谁拿钱的自费医疗状态。
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收入差距拉大,部分群众出现治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问题。 1990年12月, 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报告》,
1991年10月印发实施办法及管理制度,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在全市推行。在形式上实行以乡
镇为单位,合作医疗经费由乡镇、村、个人三方负担,以个人负担为主的方法。个人负担
部分原则上按人均年纯收入的0.5%至1.0%,村从公共提留中提取0.2%,乡镇政府原则上按
人均1元进行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至1998年,全市30个乡镇(街道)不同形式地开展合
作医疗,覆盖人口81.2%,有5个乡镇达到100%。后因资金筹集难度较大,合作医疗基本停
办。
进入21世纪,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探索试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境内始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确定莱城区杨庄镇和钢城区的黄庄镇为首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2004年,钢城区被列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区,确定
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30元,省、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助5元,个人承担10元,有9.9
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6.5%。7月1日起,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20.26万元。莱城区
杨庄镇作为市级试点镇,确定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23元,其中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
助5元、 5元、3元,个人承担10元,有3.2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1%,为农民报销
医药费用35.05万元。
2005年,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筹资机制和监督机制。钢城区顺利
开展第二轮试点工作。将20种门诊大病费用列入统筹金额报销范围,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
负担。新增80余种药品作为补充用药目录,扩大药品报销范围。莱城区在总结杨庄镇的市
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新增辛庄、牛泉、口镇、羊里4个市级试点镇。至年底,全市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34.98万人, 占农业总人口的43.05%; 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
330.74万元,报销12.23万人次。
医疗费减免 1950年6月起,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支前民工实行医疗
费减免20%至50%的制度。1952年下半年起,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后来对传染
病、地方病防治也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国家根据自然灾害和疾病发生情况,及时发放疾
病减免费用。1960年,白喉病流行,开支防治减免经费425308元。1961年,因自然灾害造
成生活困难, 发生浮肿、干瘦病,全县开支防治减免经费124172元。1966年6月,支付莱
芜县贫困群众欠淄博医疗单位的医药费11660元。 1959年至1981年,共支付减免群众拖欠
医院医疗住院费666645元。地级莱芜市建立后,继续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城乡贫困人
群实行医疗费减免。 2001年2月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市内各类医院就医,床位费、手
术费、 透视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费用,城镇户
口的一律减免20%,农村户口的一律减免10%。已经参加企事业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困职工一
次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的,按上述规定减免;超出600元部分(规定的12种统筹病种
除外),按规定报销。
干部保健医疗 地级莱芜市建立前, 因享受保健的干部较少,干部保健工作由市公费
医疗办公室具体负责。 1994年8月,莱芜市保健委员会成立,在市卫生局设立干部保健办
公室, 与公费医疗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开展干部保健工作。1999年4月,在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市卫生局整建制移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保健工作职能也一并移交。 2004年3月,由于各级劳动部门没有干部保健工作职能,
干部保健工作重新由卫生部门负责,并重新调整充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卫生
局设立干部保健办公室和保健专家咨询委员会,保健对象和范围包括市直离休干部,在职
和退下来的地级领导干部,市直在职和退下来的县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县处级干部待遇的
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的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全国劳动模
范、省级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师以上
军队转业干部。此后,每年组织保健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五节医疗制度
自费医疗 境内居民一向医疗费用自负。 1958年,农村实行保健(合作)医疗后,社
员医疗费用大部分由集体负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1978年起,农村卫生室实行承包责
任制,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 1950年11月, 贯彻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
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1952年8月,境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开始实行公费医疗, 医疗费用每人每月2元,享受人员凭证到公费医疗机构或政府委托
的联合诊所就诊, 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3年5月,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每月开支标
准为2元,享受者2153人,全年实际费用8.21万元。1955年7月,停止供给制人员子女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 1959年5月19日,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公费医疗预算管理问题的若干
规定》,医疗经费改为每人每月1.1元,享受者4590人,全年实际费用16.3万元。1978年1
月1日起, 实行医疗经费分口包干、系统管理,享受者8476人,全年实际费用23.8万元。
1984年5月14日, 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实行公费医疗就诊制度, 享受人员11149人,全年实际费用62.1万元。1985年10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试行稿)》,实行医疗经费单位包干制,
每人每年定额分别为在职人员45元,退休人员70元,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100元。
各会计单位将包干数额的80%包给个人使用,20%集中留用;包给个人的部分,根据职工年
龄分为30岁以下、31至40岁、41至50岁、51至60岁、60岁以上5个档次,享受人员12435人,
全年实际费用89.3万元。1987年,享受人员14087人,全年实际费用66万元。
1990年7月, 改进管理办法,坚持公费医疗经费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挂钩的
原则,各单位在包干的基础上,拿出80%包门诊,20%留作单位住院费使用,实行门诊超支
部分按年龄档次报销的办法。住治疗性医院的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和其他免费的病种、职业病、工伤、各种癌症予以全部报销。1991
年、 1992年, 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公费医疗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至1995年,全市
120万人口中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22130人(在职18691人, 离休、二等乙级残废军人1807
人,退休1632人),公费医疗经费339万元。
1997年,借鉴外地经验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面向城镇职工、社会统
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过渡。至1998年,
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142个, 享受人员8984人,全年支出944.1万元。1999年4月21日,
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市卫生部门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至2000年,市直212个机关
事业单位10623名在职职工、825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详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
劳保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为保证职工健康,逐步建立劳
保医疗制度,职工因工负伤、疾病,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1951年2月起,境内工业、
交通、商业等系统不论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单位工作、劳动的干部、职工,均享受本单位劳
保医疗;有些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实行半费医疗。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经济效益
下滑,加之享受人员越来越多,国家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不堪重负。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入,
这种制度逐渐被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代替。
农村合作医疗 也称保健医疗。 1958年至1959年间,境内随着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
公社的发展,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大队设立保健站(室),社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
保健费, 农业社或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社员看病可享受优待。
1960年,因经济暂时困难而停止。
1969年,在“大办合作医疗”的号召和“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
自采、自制、自用)”方针指导下,茶业公社的下法山村和大王庄公社的龙尾村率先实行
合作医疗。1973年,杨庄公社首先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1977年,各社队普遍实
行合作医疗, 其形式有一个大队自办或几个大队合办、公社与大队联办、公社统一筹办3
种。 参加者交纳定量经费,有病医疗时,分为全部免费、50%减免和免收诊疗费、保本收
取药费3种办法。 县、公社、大队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章程。1978年后,随着农
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薄弱,国家又无力扶助,合作医疗逐渐流于形式。1983年
后,形成谁治病谁拿钱的自费医疗状态。
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收入差距拉大,部分群众出现治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问题。 1990年12月, 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报告》,
1991年10月印发实施办法及管理制度,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在全市推行。在形式上实行以乡
镇为单位,合作医疗经费由乡镇、村、个人三方负担,以个人负担为主的方法。个人负担
部分原则上按人均年纯收入的0.5%至1.0%,村从公共提留中提取0.2%,乡镇政府原则上按
人均1元进行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至1998年,全市30个乡镇(街道)不同形式地开展合
作医疗,覆盖人口81.2%,有5个乡镇达到100%。后因资金筹集难度较大,合作医疗基本停
办。
进入21世纪,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探索试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境内始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确定莱城区杨庄镇和钢城区的黄庄镇为首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2004年,钢城区被列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省级试点区,确定
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30元,省、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助5元,个人承担10元,有9.9
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6.5%。7月1日起,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20.26万元。莱城区
杨庄镇作为市级试点镇,确定年人均合作医疗基金为23元,其中市、区、乡镇财政分别补
助5元、 5元、3元,个人承担10元,有3.2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71%,为农民报销
医药费用35.05万元。
2005年,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筹资机制和监督机制。钢城区顺利
开展第二轮试点工作。将20种门诊大病费用列入统筹金额报销范围,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
负担。新增80余种药品作为补充用药目录,扩大药品报销范围。莱城区在总结杨庄镇的市
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新增辛庄、牛泉、口镇、羊里4个市级试点镇。至年底,全市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34.98万人, 占农业总人口的43.05%; 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
330.74万元,报销12.23万人次。
医疗费减免 1950年6月起,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支前民工实行医疗
费减免20%至50%的制度。1952年下半年起,对少数民族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后来对传染
病、地方病防治也实行医疗费减免制度。国家根据自然灾害和疾病发生情况,及时发放疾
病减免费用。1960年,白喉病流行,开支防治减免经费425308元。1961年,因自然灾害造
成生活困难, 发生浮肿、干瘦病,全县开支防治减免经费124172元。1966年6月,支付莱
芜县贫困群众欠淄博医疗单位的医药费11660元。 1959年至1981年,共支付减免群众拖欠
医院医疗住院费666645元。地级莱芜市建立后,继续对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城乡贫困人
群实行医疗费减免。 2001年2月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市内各类医院就医,床位费、手
术费、 透视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费用,城镇户
口的一律减免20%,农村户口的一律减免10%。已经参加企事业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困职工一
次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的,按上述规定减免;超出600元部分(规定的12种统筹病种
除外),按规定报销。
干部保健医疗 地级莱芜市建立前, 因享受保健的干部较少,干部保健工作由市公费
医疗办公室具体负责。 1994年8月,莱芜市保健委员会成立,在市卫生局设立干部保健办
公室, 与公费医疗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开展干部保健工作。1999年4月,在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市卫生局整建制移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干部保健工作职能也一并移交。 2004年3月,由于各级劳动部门没有干部保健工作职能,
干部保健工作重新由卫生部门负责,并重新调整充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卫生
局设立干部保健办公室和保健专家咨询委员会,保健对象和范围包括市直离休干部,在职
和退下来的地级领导干部,市直在职和退下来的县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县处级干部待遇的
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的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全国劳动模
范、省级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师以上
军队转业干部。此后,每年组织保健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