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新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article/59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article/59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生育保险 1951年, 境内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工产假调整为90天。1990年起,莱芜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推
行,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全市有61548名职工参保,当年
收缴生育保险基金957万元,为1071名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金715.1万元。
工伤保险 1998年前, 全市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办理。1998年7月1日,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莱芜市启动职
工工伤保险工作。 2003年4月,境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有87005名
职工参保,当年收缴工伤保险金693万元,为557名职工支付保险金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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