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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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1951年, 境内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工产假调整为90天。1990年起,莱芜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推
行,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全市有61548名职工参保,当年
收缴生育保险基金957万元,为1071名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金715.1万元。
工伤保险 1998年前, 全市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办理。1998年7月1日,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莱芜市启动职
工工伤保险工作。 2003年4月,境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有87005名
职工参保,当年收缴工伤保险金693万元,为557名职工支付保险金3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