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1951年, 境内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工产假调整为90天。1990年起,莱芜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推
行,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全市有61548名职工参保,当年
收缴生育保险基金957万元,为1071名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金715.1万元。
工伤保险 1998年前, 全市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办理。1998年7月1日,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莱芜市启动职
工工伤保险工作。 2003年4月,境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有87005名
职工参保,当年收缴工伤保险金693万元,为557名职工支付保险金396万元。
第四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1951年, 境内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工产假调整为90天。1990年起,莱芜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推
行,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
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全市有61548名职工参保,当年
收缴生育保险基金957万元,为1071名生育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金715.1万元。
工伤保险 1998年前, 全市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办理。1998年7月1日,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莱芜市启动职
工工伤保险工作。 2003年4月,境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
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划归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办。 2005年,有87005名
职工参保,当年收缴工伤保险金693万元,为557名职工支付保险金3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