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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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境内职工享有疾病医疗待遇,职工患病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
非自费的药品费,全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医疗保险制
度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
1995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正式起步。1996年,莱芜市首先在企业中开展医疗保险改革,但医疗保险基金仍由企业为
职工上缴,职工本人并无上缴义务。1999年,市劳动局制定《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呈报省政府审批。
200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
室、财务科、基金征缴科、医疗管理科等科室,为莱芜市市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7月1日,
全市首先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成功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及6个配套管理办法,从医疗保险
基金的筹集、建账到审核、支付,以及参保职工的用药、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定点医院、
药店的管理等,都建立完善的制度。当年建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投入运行。至12月
底,市直212个机关事业单位、10623名在职职工、825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85万元, 大病医疗救助金30万元。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本
人按不同比例按月上缴。
2001年,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规定,印发《莱芜市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管
理规定》,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待遇不变。是年,
印发《莱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全市机关事业
单位的6300名职工按期享受医疗补助金87万元;启动实施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委
托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22万元,并及时足额地划转到职工个人账户。建立以市医疗保
险事业处为中心, 覆盖各定点医院、药店的网络系统,按时拨付个人账户金558.3万元,
拨付率达到100%。 完善特殊医疗证制度, 共收到申报材料1300份,审定核发特殊医疗证
768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平稳。
200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莱芜市离休干
部医药费保障暂行办法》,并在全省率先实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化统筹。2004年,民
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托管档案人员单建统筹金参保办
法和破产、 重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在全省属于创新。为500名破产
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200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的意见》,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进
一步加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纳入医保统筹范围,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标准,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转交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提高支付额度,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日
趋完善。 当年,全市有122010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收缴医疗保险金12984万元,
为24661名职工支付医药费113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