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水节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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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前,城区供水无专门管理机构。自1977年1月1日起,城区供水由自来水公司
统一管理,按计划配水,按规定收取水费。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8元,生产用水每立方米
0.35元。1981年,有用户90个,2万余人,日供水2000立方米,完成产值12.6万元,利润5
万元。 1987年,有用水户197个和自然村12个,共6万余人,日供水1.7万立方米,完成产
值117万元, 利润7.9万元。1993年,完成供水量1042万立方米,完成产值269万元,销售
收入495万元,实现利税108万元。2003年,完成供水量1778万立方米,完成产值1177万元,
销售收入1177万元。 2004年, 完成供水量2032万立方米,完成产值1300万元,销售收入
1300万元。2005年,完成供水量2057万立方米,完成产值1317万元,销售收入1317万元。
自1984年起,城区地下水资源和各单位自备水井,均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管理。1987
年,城区有自备水井20眼,其中直径6米,深8米左右的大口井14眼,分布于市化肥厂、山
东莱芜煤矿机械厂、鄂庄煤矿矿山井、市纺织厂、市建筑工程公司、市铁厂、市面粉厂、
省地质1队, 市布鞋厂、市酒厂、市肉联厂、驻军营房、冶金工程处、莱芜东火车站,日
供水2.3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占80%。1992年,市政府规定城市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
由市水利水产局委托市城建局代收。1996年11月,城市水资源费由每吨0.20元调整为0.40
元。 2001年7月,市政府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与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职能
划归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建委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计划,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2003年,全市自备井管理率100%,计划用水管理率9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万元产值取水量降为82.5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1627万元。
2004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1670万元。2005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17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