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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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境内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由国家或单位统包统管。随着改
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精神, 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展开。
1994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莱芜市城镇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莱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文件,把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范围,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为在全市初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各类工作人员,全
方位统筹、一体化管理作政策上的准备。1995年,境内相继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
1998年7月起, 境内失业保险由单纯企业缴纳改为企业、职工共同缴纳。是年,职工工伤
保险开始办理。2000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至2005年,全市初步
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