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劳动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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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新中国成立前, 厂矿企业主对工人的劳动安全漠不关心,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 中共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工人的劳动安全。1956年5月起,全面
贯彻落实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
故报告规程》有关规定。1963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肃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1982年2月,境内厂矿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完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坚持
“安全第一”方针,预防事故发生。
1994年,市人事劳动局在原锅炉监察科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锅炉和压力容器检验所等
劳动保护及劳动监察机构的基础上,新设劳动监察科(与劳动争议委员会合署办公)、劳
动安全卫生监测站(加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所的牌子),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劳动监察暂
行办法》,劳动监察工作逐步全面展开。1995年,针对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复杂化以及贯彻
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市属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普遍实施最低
工资保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新工时制度。建立起劳动监察案件举报预警系统,实
行日常巡查、专项普查和重点案件专查相结合。开展用工大检查、企业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大检查、劳动执法大检查等活动。在全省率先实行劳动监察年审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劳
动监察部门不断扩大劳动监察的覆盖面,对机关办实体、驻莱施工队伍以及私营企业依法
开展劳动监察,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建设。
1996年10月,市劳动局增设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市、区两级
成立安全委员会,设立安全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副区长分别兼任市、区安全委员会主
任,安全办公室设在劳动局。在基层也加强安全监察组织建设,全市各乡镇(街道)相继
成立安全委员会,设立安全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员。健全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明确各级安全组织的职责权限,基层安全组织有职有权,积极履行监察职能。
市劳动监察大队针对莱芜驻地矿山企业多、安全责任重的实际,抓好矿山的安全监察和尘
毒危害综合治理以及防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强化事故多发季节、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安
全检查和预防工作,对经过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坚决予以停产闭
坑,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矿山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矿山安全合格证制度,
依法管理矿山,制止私开小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制定突发事件
处理预案,主动参与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协调。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
机构,规范广告宣传机构。联合公安、工会、妇联、教育、经贸等部门,开展禁止使用童
工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严肃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加强女职工的劳动
保护监察,经常联合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对使用女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女工
劳动保护检查,尤其是对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育期)期间的工作环境、相关配
套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1997年至2005年, 共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6743份, 鉴证劳动合同
139337份,补办用工手续16020份,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41处,清退计划外用工1200人
次,催缴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费14140.2万元。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详见经济监督管理编)。
劳动仲裁 1985年起,全市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职工之间逐渐出现劳动争议。
1987年,成立莱芜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
动合同管理, 调整劳动关系。1988年3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
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后,全民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都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989年起,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向高层次、普遍性发展,加上经济滑坡,
市场疲软,不少企业的生产出现困难,劳动争议案件开始上升。
1994年,为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
善劳动合同文本,对各类用工均实行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
预防工作,健全企业调解组织220个,专兼职调解员达到830人,仲裁调解网络初步形成。
1995年,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实际,莱芜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宣
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提高职工和企业行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劳动争议案
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完善调解网络,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91起争议案件。加
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做到提前介入,争取主动,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注重基层
调解组织的作用,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举办基层调解人员、劳动管理人员培训班,
使其掌握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
续订的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提高协调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