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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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 企业职工工资无统一管理,也无统一标准,由雇工者视情况而
定。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职工工资由业主与职工协商制定,随着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
基本完成,企业职工工资逐步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靠计划手段调节。改革开放后,工资管
理逐步放开,逐步过渡为由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体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5年7月,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首先把职工工作划分为若干类,工人
的称为“工种”,干部的称为“职务名称”,然后根据各个工种(职务)和技术复杂程度、
劳动繁重程度、工作责任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经过综合平衡,将各种等级纳入统一的工
资等级表。
1956年,国家全面进行工资改革,统一制定推行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企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矿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物价不同,分为十一类地区,
境内定为三类地区。 1963年8月,城区、牛泉、高庄、颜庄公社改为四类地区。1985年,
全市改为五类地区。1986年,改为六类地区。
八级工资制 1966年起,境内小型企业执行八级工资制。其中,月工资标准是一级工31元,
四级工50元,八级工95.3元。1985年,调为一级工37元,四级工61元,八级工111元。
计时工资制 以职工的技术熟练程度、 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劳动报酬,是工
资分配的基本形式。工资数额由职工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确定。根据计算时间的长短不同,
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和年工资等形式。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基本采用月工资形
式,也采用小时工资、日工资和月工资相结合的方法,即职工全勤按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缺勤或加班加点工作时,按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工资。
计件工资制 以完成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 一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
接无限计件、 限额计件、超额计件四种,均按劳动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
还有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支付工资,如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
工资,如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
岗位工资制 部分企业实行一岗一薪制, 按照各工作岗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
责任大小等规定工资标准,工人在哪个岗位工作,就按哪个岗位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结构工资制 1985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
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
4个组成部分。 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计算,不分职务,境内按六类地
区定为每月40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
定。 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加,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工龄满40年以
上者均按20元计算。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所需奖金从行政经费节支中
开支。
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是以劳动技能、 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
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按职工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劳动报酬
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主要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等组成。1997年,
省劳动厅制定企业岗位工资参考标准,并逐步调整提高。至1999年9月,确定60至120元13
套不同起点标准。
工资改革与调整 1956年6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县内机关、厂矿企事
业单位普遍进行工资改革。通过改革,煤矿、电力、纺织、邮电、粮食等行业职工工资比
1955年平均提高14%以上, 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地方国营工业、基建、交通运输,全行业
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职工提高15.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10.12%,其他行业职工
提高20%以上。 1959年,为工业、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商业、粮食、农业、
水利等非工业部门的工厂企业生产工人, 按照30%的比例升级;商业部门的工人、服务饮
食商店的附属工厂(即厂店不分的)的工人按5%升级;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和
文教卫生、金融部门的职工按2%升级。
1961年, 煤炭系统调整工资。全县煤炭系统有职工3556人,其中生产工人升级的861人,
月增资总额6526元;工区队基层干部升级的17人,月增资总额70元;工基交(工业、基建、
交通运输) 工人升级的238人,月增资总额2028.8元。1963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人
和18级以下干部按40%升级;17至14级干部按25%升级;13至11级干部只做个别调整,最高
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全县有2599人升级,占8月末实有人数的41.9%,其
中调整低工资666人, 增资总额11679元;定级和套级的1041人,增资总额97657元;同时
扩大奖励用款10389元,调整地区类别用款1276元;全县有4556人增加工资,占8月末实有
人数的65.8%, 增加121284元,人均每月增资5.32元;月标准工资额增长8.9%,月平均工
资增长9.3%。
1971年7月起,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为全民和集体
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
其中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升两级。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属于调级范围者3755
人, 其中调整者3664人、缓调者55人、不调者36人,增资25052元。调整工资人数中,调
两级者409人、转正定级者456人、套级增加工资者1130人。1977年10月起,按照国务院文
件精神,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l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
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
工普调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
相当的其他干部) 控制在40%以内调整工资。调资时优先考虑贡献大、工作年限长、工资
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并对不属上述调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适
当增加工资 (升级职工级差大于7元者按7元增资) 。 全县调资者8717人, 月增资额
43656.47元。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10890人,其中增资者6700人,月增资额33524.89
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4213人,其中增资者2017人,月增资额10131.58元。
1978年12月起,为鼓励职工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搞好生产,为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大和
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增加工资。 11月底,全县有固定工15765人,其中
调资者313人, 月增资额1922元。1979年11月起,以10月底在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40%升级。全县二级以上职工14299人,升级者
660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5017人,占二级以上职工的46.53%;集体单位1584人,占二
级以上职工的45.06%。
1982年,为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人员普遍升一级工资。
1983年,实行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以及考核升级、浮动升
级办法。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从企业自有奖金中拿
出一部分,为多数职工调整工资。全市调资6899人,月增资额47530.69元。1984年,为商
业、供销、粮食等9个行业的3751名职工靠级,月增资额6124.28元。同时,为执行八级制
(含七级制)工资标准的34个企业单位的6522名职工进行工资简化,归并工资标准,月增
资额44064.54元。1985年,按照省政府《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国营
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进行改革,企业职工工资与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工人、干部从7月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套入新工资等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试行结构工资制;调整地区类别;提高学徒工津贴标准和新参加工作
职工的工资待遇,调整、建立岗位津贴。改革办法是一般企业从自有资金即奖励基金中拿
出相当于1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拿出相当于1.5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用于职工升级。此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脱钩,国家不再
统一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升级。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增长
速度依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按照规定对全市79家企业全部进行工资套改、升级,全市固
定工中, 套级者12924人, 月增资额55090元, 人均4.3元,占标准工资的6.3%;升级者
10360人, 月增资额102181元。改革后,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8.2元,比改革前增加
14.8元。
1986年8月, 根据省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省劳动局和财政厅《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干部
实行职务工资的通知》,对企业中的现任干部,按照担任的实职实行职务工资。企业干部
实行职务工资后,不得实行干部职务补贴或变相职务补贴。此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逐步
取消计划经济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模式,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落实企业
内部分配自主权,改进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下,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大幅度提高。1989年12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意见》,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开始推行
计件工资制。
1993年,根据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开始在企业中推行岗
位技能工资试点,将企业职工的等级工资套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职工
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8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的计划内临时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服企业从业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股份制
企业职工。此后,全市确立“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工业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第三产业
随之兴起,境内每年用工人数由1988年的8508人,增加到2003年的16720人(不含临时工),
职工总人数也由1988年的77100人增加到2005年的139600人。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新形势,用工形式、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工资分配深化
改革,主要突显在打破“大锅饭”式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市场决定工资分配的机制。
2000年,全市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工资管理
体制。至2005年,新型工资管理体制实行控两头、调中间和工效挂钩两种办法。
“控两头”,即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调控高收入。莱芜从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
准制度, 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2月28日至1996年8月为170元/月,1996年9月
至1999年6月为220元/月, 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为260元/月,2001年7月至2002年9月为
310元/月,2002年10月起为340元/月。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制度,控调最高收入,
取消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调中间”即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增长系数,指导企业以指导线为基础,合理确立工资增长。
工效挂钩。1999年开始,对全市174家企业39713名职工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核定工资基数
21407万元。 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实行自主确立工资总额试点。指导企业建立起以岗位技
能工资制为主的多形式内部分配制度。在股份制企业中实行通过集体协商确立工资的制度,
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试点及劳动力以外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方法。 职工工资由
1987年人年均1410元,提高到2005年人年均18282元,增长11.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