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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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方式 介绍职业 境内居民历来多以农业为主,少数无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由亲朋
引荐,受雇于主,可以随时被解雇,职业无保障。1950年,县人民政府调查,新中国成立
前全县有工(主要是手工业) 商业者及教育工作者1万人左右,但因战乱,有些工商业户
倒闭和学校停办,大多数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1952年,开展劳动就业登记。下半年,
介绍350名在乡知识分子,通过考试选拔参加教育工作。
组建经营集体 1953年, 县人民政府号召境内个体商业、手工业者走互助合作道路,
共办起手工业社40余个、 合作商店100余个,就业职工3121人。1957年后,经营集体转为
全民所有制。
计划招工 20世纪50年代初, 厂矿企业招收职工由各单位自行办理。1953年起,实行劳动
工资计划管理,招工由当地政府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后执行。但头绪多,指标繁琐,计划
下达不及时,加之执行不严,招工仍处于自由状态。1956年至1957年,全县增招职工和经
营集体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共4558人。1958年,在“大跃进”高指标影响下,县内各单位
大量盲目招工, 职工人数增加到26222人,其中固定工15037人,比1952年增长8倍。1961
年起,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职工减少到22652人。1964年至
1968年,除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外,未正式招工。“文化大革命”期间,
劳动计划失控。1969年,除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外,从社会上招工
l5125人、临时工转正1549人,连同莱芜矿务局划入,全县职工增加到57920人;集体所有
制职工由2449人增加到5474人。 1980年职工达到65890人。1981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使
用的计划外用工纳入计划,进行清理、压缩,将供销社系统职工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
有制,连同莱芜矿务局撤销,其所属煤矿职工调出,全县职工减少到51793人。1987年底,
全市有职工69800人。 90年代后,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劳动合同制推行,计划招工
逐步取消。
计划安置 知识青年下乡回乡安置 196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动员和组织
城镇知识青年和其他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参加农业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指示》,境内首批
接收济南市下乡插队者55户、 320人,其中知识青年55人。1968年,毛泽东发出“知识青
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的号召,人民公社一级非农业人口中符合上山下乡
条件的知识青年, 也列入动员对象。 至1970年, 全县动员下乡、回乡知识青年418人。
1972年至1978年,共接收安置下乡、回乡知识青年4474人。1980年停止动员下乡。
1970年始, 通过招工、 征兵、升学等途径,境内下乡、回乡知识青年陆续离乡。至
1981年,5091名下乡回乡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完毕。
转、复、退伍军人安置 (详见民政编)
其他安置 1980年起, 对“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平反昭雪人员、“右派”改正人
员、历史遗留案件被处理人员、精减人员、台港澳同胞及归侨、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
被宽大释放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等,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至1987年,
安置平反昭雪人员296人,刑满、宽大释放人员12人,被精减职工372人,台港澳同胞及归
侨5人。
自谋职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失业人员情况,国家号召发展个体工商业。1953年,
全县有个体手工业3150户、6300人,个体商业3899户、4758人,基本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
题。 1956年后,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个体工商业者大部分转入集体。1980年8
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
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规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在
政府计划招工的同时,兴办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帮助社会待业人员就业,
提倡和扶持自谋职业。1982年,境内城镇有自谋职业人员147人,1987年发展到7453人。
1984年起,随着“农转非”各项政策的落实,城镇待业人口急剧增加,特别是煤矿井
下工人和知识分子家庭子女“农转非”办理时间集中,绝对数大,主要分布在城镇和矿山。
据统计, 1984年至1988年,全市有58081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中1988年“农转
非”17200人,60%以上的“农转非”人员需要安置,就业压力增大。1988年3月,劳动部门
贯彻落实“政府安置就业,集体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的方针,开办莱芜市劳务市场,
组建劳务市场办公室,制定并实施《莱芜市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各乡镇(街道)配
备劳务工资助理员,负责劳动力资源和具体组织工作。同时,以优惠政策、资金指导和扶
持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及其网点发展第三产业,充分吸纳城镇青年就业。1988
年至1991年, 劳动部门安置21581人就业,其中各劳服企业及其网点安置9879人,缓解就
业压力。
1993年起,莱芜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破除国家
包揽就业的计划调配方式,给企业和劳动者自主权,确立企业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
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基
本方式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的自主流动。政府不再包揽就业分配,主要是制定劳动力
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并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分
析,实行宏观调控,正确引导市场运行方向。是年起,市和两区劳动行政部门相继成立职
业介绍所,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1999年起,
莱芜市继续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向加
快发展要岗位,向结构调整要岗位,向落实政策要岗位,向转变观念要岗位”的原则,抓
住拓宽就业渠道这个关键环节,从政策促进、信息引导、服务推动等多方面着手,创造就
业和再就业的环境。 2005年,全市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各类人员18019人,其中再就业
4704人,完成年度目标的116.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
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3年, 莱芜市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注意与推进企业改制、培
植经济增长点、 开展生产自救相结合。1995年11月6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印发《批转市人
事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强化。当年,市人事劳
动局积极筹措基金, 对部分困难企业注入228万元的生产扶持金,开辟三处自救基地,拿
出35万元帮助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增强了困难企业的造血功能,使一批下岗
职工和富余人员得以妥善安置。 1996年,组织开展再就业工程职业介绍周活动,帮助660
名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1997年,以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为重点,实施再就业工程。在企业
兼并联合、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本结构的同时,优化劳动力结构,实现开发式就业。
1998年,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市有下岗职工的21家企业全部建立再就业
服务中心。坚持向结构调整要岗位,向加快发展要岗位,向落实政策要岗位,积极促进下
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全年有3594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到71
%。至1999年,全市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4167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2000年下半年起,境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并轨,新增下
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实行竞争就业。2001年,按照
“保老、扶中、推青”要求,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顺利接保险,尽快再就业,
并轨工作进展顺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446人,再就业率达到61.9%。2005年,全市实现
下岗职工再就业4704人。
用工制度 雇用工 清末至民国时期,雇用工是境内流行的主要用工形式。谋业者受雇于业
主,任用期限、工资待遇及工作职责等均由业主自行规定。入厂(店)一般不签订用工合
同,谋业者随时可被解雇,职业无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部分私营工商业者仍沿用
此用工形式。1953年后,基本废除。
固定工 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固定工是境内主要用工形式,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
从社会上招收劳动力进入企事业单位后,终身由国家包下来。1956年起,随着工商业的发
展,固定工数量逐年增加,且一直占全部职工的90%以上。1957年,全县有固定工6992人。
1984年,达到54560人。1985年起,国家推行劳动合同制后,市内一般不再招收固定工。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65年12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试
行办法(修正草案)》,对用工地点在农村或必须从农村招用工人的,一律实行亦工亦农
轮换制,与生产队签订5至7年的用工合同,到期轮换回乡生产。1966年,境内首先在县、
社办煤矿招工中实行。招工条件是政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不是
家庭中唯一劳力,年龄在18至30岁(原有技术者不超过40岁)的男青年,入矿后不转户口、
粮食关系。随后,在部分轻工企业推行,全年招收731人。1975年9月,山东省劳动局对县
办工业使用亦工亦农人员又制定了三条原则:要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尽
量从土地少、劳力多,收入低的社队中调用;不转户、粮关系,保证社员身份不变,做工
期间参加生产队分配,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和出工大队结算;实行“队来队去”,轮换期
一般3至5年。此后,大批亦工亦农人员涌进企业。同时,各单位还增招来自农村的计划外
临时工。1981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3512人。1982年起,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亦
工亦农合同工逐年减少。1985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55人,后逐步取消。
临时工、 季节工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工矿企业普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但无统一管理
制度,使用比较混乱。1951年初,规定各单位雇用临时工人时,双方须协商订立待遇、职
责、 工时、解雇办法及因公伤亡待遇等契约,受雇期限不超过3个月,连续工作半年以上
的改为正式工。 至1955年,全县平均每年招用临时工600人左右。1956年,执行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规定,凡生产需要又在国家批准的定员以内或劳动计划指标以内的临时工,可直
接转为正式工;计划以外的必须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
案, 方可招用。1957年,全县临时工下降到196人。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中,各单位盲
目增加人员,大量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全县新招职工20445人,其中临时工13111人。“文
化大革命” 期间,临时工制度受到错误批判。1971年4月,按照山东省劳动局规定,1970
年9月底以前进厂, 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全部转正;集体所有制企事
业的临时工,转正工作只在县以上单位进行。是年11月,各公社广播放大站和县医院分院
集体人员中的临时工,也列入转正范围。全年全县有1286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占临时工
总数的85%。 1972年至1985年, 全县(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平均每年使用临时工678人。
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638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2967人。1987年,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38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015人。20世纪90年代后,
随着企业改革和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临时工、季节工逐步取消。
劳动合同制工 1981年, 境内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1985年,境内新招职工1365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按照国务院《国营企
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人,除国家
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可招5年以上长期工,也可招5年以内短期工和
定期轮换工;企业招工时必须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
面考核,择优录用,张榜公布,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享受同等物质和荣誉待
遇。当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5424人。1987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7604人。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各级劳动部门在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指导企业和职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在一些
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试点。至1999年,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有
324家,职工11.9万人,分别占企业和职工总数的97.2%和98%。
至2005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建立起较为灵活的用工机制,企业享有用工自
主权,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用人形式,自主招用、辞退劳动者;求职者
竞争上岗,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员工身份一体化、劳动关系法制化
的新型用人机制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