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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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至1981年5月,境内未单独设置部门或单位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
作,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一般由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单位承担。1949年10月至1953年2月,
由县民政科人事股管理。 1953年2月至1955年11月,由县政府人事科管理。1955年11月至
1962年1月, 由县人委人事科管理。1962年1月至1965年6月,由县人委人事局管理。1965
年6月至1968年8月, 由县人委人事监察局管理。1968年8月至1972年10月,县人委人事监
察局工作中断,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归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科管理。1972年11月至1975年12
月,人事编制工作从组织科分离出来,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政工办公室负责。1975年12月
至1980年4月, 人事编制工作由县革委人事局管理。1980年4月至1981年5月,由县人事局
管理。
1981年5月, 成立莱芜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
具体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1984年,改为莱芜市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
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对市编制委员会作了调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劳动局
合署,建制规格由正科级升为正县级。1996年至1997年,市级机构进行改革,市编制委员
会改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设行政机构编
制科、 事业机构编制科2个职能科室。2001年机构改革,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保
持不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
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
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
论决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04年,
设立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具体
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 1984年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和农村体制改革 1984年,市委、市政府按照泰安地委、
泰安地区行署《关于批复莱芜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要求,进行改革工作。5
月,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改革后,市委设工作部门8个、二级机构2个;市政府设工作部门
34个、 二级机构4个;设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人民团体以及机
关党委等机构。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核定742名。对农村体制改革,一并作了安排。
原有15个公社、镇改为市辖办事处,原有91个管理区改为20个镇、71个乡,并新设张家洼
镇。办事处和乡镇行政编制暂定1029名。
1986年至1988年市向乡镇放权,健全强化乡镇政府功能改革 1986年5月始,市委、市
政府按照中共中央〔1986〕22号文件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依据,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出发,集中进行市向乡镇放权,健全强化乡镇政府功能的改革。至1988年上半年,市直设
在乡镇的26个分支机构有23个下放到乡镇管理,其中人财物三权全放的17个。在不增加机
构编制和经费的前提下,乡镇政府组建五委、一办、一站、一所,即经委、农委、商委、
文委、社会保障委,政府办公室,统计站,财政所。
1991年至1992年市机关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兴办实体、强化服务改革 1991年12月,
根据泰安市委批准的改革方案,莱芜市委、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改革进行部署。改革
后,市直机关除部分党群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外,其他36个部门建立和发
展服务实体;14个企业主管部门组建为专业公司或实行政企分开,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
实行差额补贴的20多个事业单位,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增强创造能力,实现自收自支;精
简机构,撤销业务重叠的机构,合并业务相近的部门,适宜改为企事业单位的不再作为政
府部门;严格控编,一律不再增加人员。同时,有步骤地抽调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到基层、
到企业任职。
1993年市、 区、乡机构改革 1993年,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鲁普发〔1992〕22号文
件精神,就组建地级莱芜市及两个区机关机构体制等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
力推进改革。市、区两级均设置轻型机构,初步形成“小机关、大服务”的格局。市直机
关行政编制800名(不含政法编制) ,设置党委部门6个、政府部门17个、人民团体3个,
按《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置工作机构5个。莱城区区直机关
行政编制300名(不含政法编制) ,设置党委部门5个、政府部门12个、人民团体3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置工作机构3个。钢城区区直机关行政编制150名(不含政
法编制),设置党委部门1个、政府部门12个、人民团体3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设置工作机构3个。全市设置30个乡镇(街道),其中莱城区25个、钢城区5个;行政
机构均设置6个办公室,事业机构一般设置12个站所;行政编制和事业总额分别为951名、
1356名。新的机构运转情况良好,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富余人员通过“开渠放水”“水到
渠成” 的办法合理分流。市、区、乡三级共精减分流人员1912人,年减少财政开支620多
万元。
1994年市、区党政机构微调 1994年,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鲁编〔1994〕101号文件
精神, 市委、市政府对市、区党政机构进行微调。调整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增加5个;莱
城区增加党委工作部门1个、 政府工作部门5个;钢城区增加党委工作部门4个、政府工作
部门3个。 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市、区设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其中区地方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合署。
1996年至1997年市、区机构改革 1996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莱芜市市级
机构调整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机构改革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会议,
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 改革后,市委、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46个(市委7个、市政府39
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在部门“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中,
按照法律法规对27个方面的职能调整理顺。 1997年5月,经市委、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
究同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两区对区级机构作了调整改革。调整改革后,莱城区党
政工作部门设置33个(区委6个、区政府27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5个;钢城区党政工作
部门设置31个(区委6个、 区政府25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4个。1997年8月,为理顺市
区关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在两区设立部分派出机构和调整管理体制的通知》,
在两区设置公安分局、技术监督分局、地质矿产分局、粮食分局、物价分局5个派出机构,
另外在莱城区设土地管理分局。
2001年至2002年市、区、乡机构改革 根据鲁委〔2000〕280号批复的改革方案,莱芜
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中共莱芜市委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莱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莱芜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莱芜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选
配人员实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等配套文件。2001年4月,召开市级党政机关改革工作会议,
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随即展开部门“三定”、人员选配、人员分流工作,区乡
机构改革前各项工作基本完成; 8月,印发《市级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方案》,就市级行
政性公司改革作出部署, 撤销6个行政性公司;10月,召开区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制定
印发《莱芜市关于区乡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推进区、乡机构改革工作;11月,
市委、 市政府正式批复两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乡镇
(街道)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2002年3月,区直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改革工作完成。
通过改革,政府各部门均与所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弱化或取消56项涉及企业管理
的职能, 将71项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对136项职能
进行重新界定,党政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市区之间关系更加顺畅,市、区、乡各级
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合理。 市级党政工作部门总量由46个精简为37个,精简比例为19.6%,
其中市政府机构总量由39个精简为29个, 精简比例为23.6%。区级党政机构总量由68个精
简为51个,精简比例为25%,其中区级政府机构总量由54个精简为37个,精简比例为31.5%。
乡镇(街道)由30个合并为19个,党政机构由129个精简为73个,精简比例为43.4%,事业
机构一般每个乡镇(街道)设置6至8个。市、区、乡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减为2113名(其中
市级837名、区级574名、乡镇街道702名),精简22.5%;单列管理的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
额减为972名,精简10%。市、区、乡各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320人,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
2004年至2005年市、区政府机构改革 2004年9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
复的改革方案,莱芜市召开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部署推进改革。主要内容是,
对发展改革、 内外经贸、 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和体制进行调整理顺;将发展计划委员会
(局) 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 ;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计划生育委员会
(局)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撤销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将区国土资源局
上划为市垂直管理机构等。市级还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将市粮食
局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将市广播电视局改为事业单位,退出市政府工作
部门序列。 改革调整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8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莱城区政府设置
工作部门20个,钢城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17个。
编制管理 随着区域划分的变更, 境内各时期机构设置及其编制不一。1948年,县政
府配备干部105人,区级机关配备干部219人。
新中国成立后,县、乡镇(社)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编制,按山东省泰安专署编制
委员会的规定配备。 1950年,全县有党政干部645人,1965年增加到1157人。“文化大革
命”初期,县委、县人委机构瘫痪。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103人。1975
年底, 撤销县革委政治部, 恢复县委各工作部门。至1980年,党政群机关干部数量达到
1924人。 1981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县人民政府,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干部分别按编
制配备;5月,莱芜县编制委员会成立后,对机构编制管理做出明确规定。1983年8月,莱
芜改为省辖(县级)市,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人员。行
政编制除改革期间统一核定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还在部分年份给予核增,由莱芜
市分配下达各区和市直各部门;事业编制一般由莱芜市按规定和标准核定。1984年,机构
改革中,对市属机构进行调整,干部有所增加。至1985年,全市党政群机关干部编制2824
名,实有干部2807人。1986年,市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扩大人员编制的通知》,
对扩大编制、 调入人员作出从严控制的要求。 1987年,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编制委员会
《关于在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的意见》,完善编制委员
会“一支笔”审批制度,建立编制指标审批制、工资基金管理制、编制管理卡片制、增加
人员审批制。全市党政群机关干部编制2866名,实有2711人。1989年,市编制委员会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在编制定员
和劳动计划内接收安置统配人员,从市直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一律实行考选制,并对编制
工资基金管理和全额经费包干进行完善。199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泰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就严格控制机构编
制膨胀、严格履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执行增加人员审批制度作
出明确要求。1993年,市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机构设置
及编制核定、增加补充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程序化、
规范化。同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
自收自支、 企业化经营四种类型, 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管理上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政策。
1996年,对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等管理问题进行规范。1997年,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
法。1998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暂停新增机构编制的通知》,转发中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采取严
格控制措施。 全市行政机构180个, 编制3821名, 实有3670人; 事业机构952个,编制
21337名,实有23809人。1999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对区乡临时人员、超编人员进行清退、分流。
2001年,在机构改革竞争上岗选配人员基础上,探索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度,并由各
级各部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初步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2002年,制定《莱
芜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莱芜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规范完善机
构编制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电子台账。2003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转发省
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立项制度、监督约束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印发《莱芜市机
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工作
程序与文件审签作出明确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编
制和人事计划的配合制约机制得到巩固;全面完成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全市
行政机构144个, 编制3129名,实有2896人;事业机构1255个,编制23584名,实有31167
人。2005年,市、区各级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
年内,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干部职工虚报冒领工资、
补贴的“吃空饷”等问题进行清理查处。中央编办、监察部、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中央
联合督查组对莱芜市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莱芜市的管理工作给予充
分肯定。 至年底,全市行政机构146个,编制3157名,实有3083人;事业机构1168个,编
制23193名,实有30641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1996年,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省
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成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职责之一,具体工作由内设职能科室事业机构编制科
承担。2004年,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
国务院第41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立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体负责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工作。
1997年,莱芜市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具备法人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事
业单位登记证》,证书两年一检。199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对莱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2002年,全市部署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
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同市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
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等16部门联合发文,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作出规范。旧
证书从此全部作废, 新证书开始使用并一年一检。至2003年6月,莱芜市依法申请核准登
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共651个,占全市事业单位的51.9%,其登记信息及时在《莱芜日报》等
媒体进行公告。2004年,对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
集中学习培训,部署开展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的首次年检,推进非法人单
位向法人过渡工作,对已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清理规范,对不具备条件的部分事业单位
法人予以注销登记。至年底,全市事业单位法人437个,占全市事业单位的36.6%。2005年,
学习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
化完善莱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和制度。年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中有关事业单
位改革调整,依据“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法人清理规范。至年底,全市核准登记且证书
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433个,占全市事业单位的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