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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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清末, 沿历代旧制,实行俸银制。全年俸银,知县40两左右,吏员30两左右,下层
杂役人员10两左右,皂吏、马夫等5两左右。
民国时期,实行货币薪金制。境内按三等县标准执行。全年薪金额,县长360至320元,
科、局长160至110元,科员、办事员100至80元,勤杂人员50元左右。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均实行供给制。地方供
给制标准是每人每年发单衣1身、 布鞋5双, 两年发棉衣1身; 每人每天供给粮1.25公斤
(主要是粗粮),食油、食盐各9克及少量蔬菜;每月发4分(北海币),至1950年止。
1951年12月1日起, 按照《山东省统一工资计算办法》,实行工资分制,国家工作人
员按所得工资分领实物。1952年7月,按照政务院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按1至29
个等级评定级别, 每个级别有固定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与数量是粮食0.4
公斤、白布6.6厘米、植物油1.5克、食盐0.6克、煤1公斤。
1956年,国家全面进行工资改革,统一制定推行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
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工矿企业干部职工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物价不同,分为十一
类地区,境内定为三类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货币工
资制。 1956年6月,县内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完成。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提高10.12%。
1959年, 为工业、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职工按30%的人员比例升级,文教
卫生单位按2%的人员比例升级。
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其中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按
40%人员比例升级;17至14级干部按25%人员比例升级;13至11级干部只做个别调整,最高
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全县共有2599人升级,占8月末实有人数的41.9%。
是年8月,城区、牛泉、高庄、颜庄公社改为四类地区。
1971年7月始,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为全民和
集体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
其中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升两级。
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职务工资
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
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计算,不分职务,境内按六类地区定为每月40元。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工龄津贴按照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加, 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0.5元。工龄满40年以上者均按20元计
算。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所需奖金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是年,全
市改为五类地区;1986年改为六类地区。
1993年10月1日起,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
进行改革。1994年,执行省政府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职务工资、级别
工资、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
资、 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
金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4种类型的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两块。由于单位资金来源不同,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比例也不同。全额
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的比例为7:3,差额拨款单位的比例为4:6,自收自支单位
一般为5:5。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
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
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包括下列各种: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考核,成绩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两
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晋升职务、级别增加工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机关
工作人员晋升级别,也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即工作人员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
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机关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
长而增加。
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并随经济
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先后提高基础工
资, 标准从每人每月9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80元、230元。1999年7月、2001年1月先
后提高级别工资标准。2001年10月、2003年10月先后提高职务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和工人工资制度也相应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建立各类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除工资外还存在一部分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岗位
性交通补贴、 地区性津贴、补贴和生活、福利性津贴补贴等。1998年1月,将交通补贴、
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误餐补助等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统称地方
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2000年1月起,设立住房补贴,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25%。
改革奖励制度。改革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均发放奖金的办法,把奖励同年度考
核和工作实绩结合起来。经考核,成绩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
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的工资。对个别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工资制度改革中,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其中
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
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福利 集体福利 境内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为给职工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减轻生活
负担,设有宿舍、食堂、幼儿园等。为丰富职工文化娱乐活动,不少单位还设立娱乐室、
球场、图书馆等文化福利设施,举办文娱体育活动。
个人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 按照国家规定陆续实行职工探亲、交通费补贴、冬季宿舍
取暖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工人福利制度。20世纪90年代后,交通费补贴、冬季宿舍取暖
补贴等全部归并为综合补贴,作为个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探亲制度。 1981年始,连续工作满1年,同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居住生活,又不能利
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包括享受规定的假期、工资和路费)。已婚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
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休假制度。1987年起,在党政群机关中实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每年休假时间,在
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 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
年休假14天。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各级各类学校和
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此休假制度。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还可依据本人实际,享受时间不等的病假、婚假、产假、事假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