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设用地和拆迁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2&rec=57&run=13

拆迁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 土地多属私有。1949年后,土地归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国
家废除土地私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的外,归
集体所有。1986年开始,土地归土地管理办公室管理。198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山东省土地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
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者,上报审批。1987年,市政府对建设用地和
拆迁管理中的征用、拨付土地,工程选址、定点,拆迁房、物、安置等作了规定。1994年,
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标准》。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莱
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莱城城区基
准地价》三个规范性文件。至2005年,仍按此标准执行。
拆迁补偿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每间房屋补助额一般为200至350元,附属建筑及院中
宅旁树株等皆予适当补偿。1987年,对正房、偏房、厕所、大门及院墙各分为一、二、三
级,按面积多少补偿。
1994年,房屋拆迁面积5.5万平方米,拆迁626户,发放拆迁许可证20个。
1996年,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19个,组织拆除各类房屋拆
迁面积10816.42平方米,搬迁居民(单位)54户(个),其中拆除泰莱路辅路单位自管房
2643.3平方米, 居民住房2242平方米,零星拆迁5931.12平方米。对孙花园、吴花园、任
花园、董花园等村进行丈量、测算,并制定拆迁方案。1997年,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拆除各类房屋2万余平方米,安置住房1.4万余平方米。1999年,全年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接受拆迁管理单位35个,拆除房屋2569间,面积5.24万平方米。
2003年,《莱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进入规范操
作阶段。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规范房屋拆迁
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