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 土地多属私有。1949年后,土地归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国
家废除土地私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的外,归
集体所有。1986年开始,土地归土地管理办公室管理。198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山东省土地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
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者,上报审批。1987年,市政府对建设用地和
拆迁管理中的征用、拨付土地,工程选址、定点,拆迁房、物、安置等作了规定。1994年,
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标准》。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莱
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莱城城区基
准地价》三个规范性文件。至2005年,仍按此标准执行。
拆迁补偿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每间房屋补助额一般为200至350元,附属建筑及院中
宅旁树株等皆予适当补偿。1987年,对正房、偏房、厕所、大门及院墙各分为一、二、三
级,按面积多少补偿。
1994年,房屋拆迁面积5.5万平方米,拆迁626户,发放拆迁许可证20个。
1996年,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19个,组织拆除各类房屋拆
迁面积10816.42平方米,搬迁居民(单位)54户(个),其中拆除泰莱路辅路单位自管房
2643.3平方米, 居民住房2242平方米,零星拆迁5931.12平方米。对孙花园、吴花园、任
花园、董花园等村进行丈量、测算,并制定拆迁方案。1997年,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拆除各类房屋2万余平方米,安置住房1.4万余平方米。1999年,全年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接受拆迁管理单位35个,拆除房屋2569间,面积5.24万平方米。
2003年,《莱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进入规范操
作阶段。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规范房屋拆迁
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第一节建设用地和拆迁管理
拆迁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 土地多属私有。1949年后,土地归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国
家废除土地私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的外,归
集体所有。1986年开始,土地归土地管理办公室管理。198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山东省土地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
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者,上报审批。1987年,市政府对建设用地和
拆迁管理中的征用、拨付土地,工程选址、定点,拆迁房、物、安置等作了规定。1994年,
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标准》。
2003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莱
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莱城城区基
准地价》三个规范性文件。至2005年,仍按此标准执行。
拆迁补偿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 每间房屋补助额一般为200至350元,附属建筑及院中
宅旁树株等皆予适当补偿。1987年,对正房、偏房、厕所、大门及院墙各分为一、二、三
级,按面积多少补偿。
1994年,房屋拆迁面积5.5万平方米,拆迁626户,发放拆迁许可证20个。
1996年,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19个,组织拆除各类房屋拆
迁面积10816.42平方米,搬迁居民(单位)54户(个),其中拆除泰莱路辅路单位自管房
2643.3平方米, 居民住房2242平方米,零星拆迁5931.12平方米。对孙花园、吴花园、任
花园、董花园等村进行丈量、测算,并制定拆迁方案。1997年,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拆除各类房屋2万余平方米,安置住房1.4万余平方米。1999年,全年发放拆迁许可证35个,
接受拆迁管理单位35个,拆除房屋2569间,面积5.24万平方米。
2003年,《莱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莱芜市城市房屋拆迁进入规范操
作阶段。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规范房屋拆迁
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