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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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境内执行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建立预备役制度,实行预备役登记。
把预备役分为一类、二类。退役士兵服预备役为第一类;未征集的应征公民和免役的应征
公民,18至40岁的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每类分为一、二等,30岁以下的为第一等,31至40
岁的为第二等。
1984年,执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完善预备役制度,把预备役人员分
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军官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及上级加
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境内预备役军官实行登记、统计、建卡、立档工作。
1994年至1996年转业的军队干部,由莱城区、钢城区人武部进行登记、统计后,重新评定
预备役军衔。评定工作由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的领导以及组织部、人事局等部门的领
导组成评定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关于评定改授、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有关规定
进行评定。1997年后,转业的部队军官在批准转业地方工作的同时,办理转服预备役、改
授预备役军官军衔,安置报到后,区人武部进行登记、统计。至2005年,莱芜市预备役授
衔军官数百人。
士兵预备役 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规定,即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
被征集服现役的,应服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
的35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
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28岁以下的预备役人员。第二类包
括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
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35岁,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