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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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7月底,境内执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起,改行义务兵役
制。1978年开始,执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执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至2005年,执行义务兵
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 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7月底,境内仍实行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参加军队、负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本质特征是自觉自愿、不计报
酬、不怕牺牲、长期在部队中服役。军人及家属同时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和尊
重。志愿兵役制,不分民族、信仰、阶级出身,凡身无残疾、有志于革命战争的青壮年公
民,都可以根据部队的需要自愿参军入伍。
1955年7月3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莱芜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是年,境内首批征集1956年度义务兵。此后,每年度的义务兵征集均在上年冬季进行。在
县(市)委领导下,宣传、公安、卫生、粮食等部门派员组成征兵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班
子,协助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做好征兵工作。征兵名额下达后,适龄男女青年争相报名
应征,按征一报二或三的比例,经体检和政治审查后,选优录用。
1978年3月, 按照国家《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
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转为
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
1984年5月, 莱芜开始执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
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莱芜开始执行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变以往“义务兵役
制为主体”,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服
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超期服现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
定法律基础。
兵员征集 志愿兵征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实行青壮年自愿登记报名参军。
朝鲜战争爆发后,莱芜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继续
发扬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踊跃报名参军。1950年至1952年,全县8802名青年报名参军,
合格者2935人。
义务兵征集 1955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1956年,境
内首次征集义务兵。自此,莱芜的义务兵征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
工作条例》及当年的征兵命令,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征兵领导小组,从
公安、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与人武部门一起组成办事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相关
政策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等,完成每年的新兵征集工作。
兵役登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莱芜采取普遍登记和定期登记两种形式,每年对
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和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和统计。 1984年5月3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
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 都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兵开
始前,各单位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及《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莱芜在每年的兵役登记工作中,
做好4项工作。 7月1日前,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兵役登记通告,并利用
各种形式做好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兵役登记机构在普通高中设立兵役登记站,对
适龄男性应届毕业生进行兵役登记;收集统计兵役登记情况,审批各单位上报的预征对象,
参照上年度本市、区征集数,按1:3的比例下发《预征通知书》;上报本年度兵役登记情
况。1998年起,按照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
的男性公民, 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
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的体
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
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1998年,莱芜市开设23个兵役登记站,对8418名适龄青年
进行兵役登记。
2005年,全市有6723名适龄公民进行登记,占适龄青年总数的95%以上。
征兵宣传动员。义务兵征集的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年度征兵命令为依
据,以《征兵宣传提纲》为基本材料,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和群众团体、民兵组织的作用,
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专栏和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宣传动员阶段一般
为10天左右,思想教育贯穿于征兵全过程。宣传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和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
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全村光荣”的责任感、荣誉感,激励适龄青
年“爱祖国,学英模,见行动”,踊跃报名应征入伍;宣传征兵政策、法规,明确征集范
围、对象、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为保证兵员质量打好思想基础;宣传、
落实优待安置政策,解除应征青年和家属的后顾之忧。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年年出现
参军热潮,报名数大都超过应征数的10倍以上。90年代起,由于适龄青年外出务工增多,
并逐步进入独生子女适龄阶段,加之征兵条件逐步提高和大、中专学校扩大招生等原因,
农村青年参军报名人数有所减少。
征兵体格检查。义务兵的体格检查按照国防部制发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由市、
区征兵办公室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加以培训,统一组织实施。20世纪80年代初,划
片设体检站,体检组巡回检查。80年代中期,开始分批集中到县(市)征兵体检站,实行
封闭式体检。1984年起,对拟批准入伍的青年,按照全省统一的方法和下发的试剂进行肝
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淘汰率一般在20%左右。1991年起,增加尿液化验和性病
检查内容。2002年,推行《征兵工作管理系统》。2003年,推行《征兵体检站自动化管理
系统》,运用自动化手段管理征兵体检。2005年,增加吸食毒品和艾滋病的检查内容。在
历次征兵的体检中,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并与
职称晋升和奖惩挂钩。 同时,还对普通兵抽(复)查1/3以上,对海军潜、舰艇等人员身
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全部复查,对边缘疑难问题集体会诊,从严掌握,防止漏
检、误检。
征兵政治审查。义务兵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
政治条件规定》,由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以公安(保卫)干部为主的政审组,分级实施。
在政审中,莱芜实行“谁调(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1990年起,按照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莱芜市对《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实行“村(居)委会、毕业学
校、 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政府、市(区)征兵办公室政审组”5级组织和负责人签
字负责制,确保新兵政治质量。
新兵审定。义务兵的审定,在市(区)征兵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区)征兵办公室
负责人召集体检、政审组长和乡镇分管领导、人武部长、派出所长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开会,
集体审批,确定应征服现役兵员名单。对体检、政审双合格青年,逐个审批,择优定兵。
优先确定“条件兵”,择优审批普通兵,从政治、身体、年龄、文化4个方面把好质量关,
防止责任退兵。1990年起,莱芜市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
书》中年度征兵指标的要求审批新兵,防止多征、多接,以及城镇、农村兵指标混用问题。
新兵交接。1983年以前,义务兵的交接均由部队派人到县接兵。1984年至1986年,为
探索战时快速补(扩)充部队兵员的方法,试行地方干部送兵和少量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
1988年,恢复由部队派人到地方接兵。新兵交接由市(区)征兵办公室向接收部队逐个点
交,做到人员、被装、档案三齐全,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
选拔飞行员 20世纪60年代初, 境内始选调飞行学员,从高中二年级学生中选拔,由
县武装部和教育局负责组织,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选飞条件,到各高中学校初选,初选
通过后,由泰安地区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交招收单位。
1987年,国家对空军飞行员选拔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招飞工作纳入招生序列。境内
招飞对象主要是普通中学高中应届毕业男生,年龄16至19岁。至2005年,境内共选招飞行
员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