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收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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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起,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实施收养登记,由市民政局民
政科负责。1998年,境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由区民政局负责,涉外收养登记由市民政
局负责。 2000年,根据省民政厅要求,进行事实收养调查,全市事实收养168人。是年,
对“收养法” 颁布前收养的870人,由公证处给予公证收养;对“收养法”颁布后收养的
由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同时,加强对“收养法”的宣传和工作人员培训,收养登记逐
步规范化,登记合格率达100%。2005年,市民政局、人口与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卫
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规定弃婴须由市社会福利院统一监护、抚养
和依法送养,收养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