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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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清末民初,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
实行征兵制,强行征兵,士兵逃亡现象严重,病残退伍后无人安置。抗日战争、解放战争
时期,莱芜县民主政府对当地荣誉军人愿回家者和外籍愿到地方休养者进行安置,其中有
的安排参加工作。1951年下半年,莱芜县人民政府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并设立办公
室,开始接收安置本籍复员军人。1954年12月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后每年都有退伍
军人回原籍安置。1955年,莱芜县被评为全国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先进
单位。1958年始,对义务兵实行复员安置。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接收安置。
1979年起,对在云南边防保卫战中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籍义务兵进行妥善安置,给予安排
工作。1983年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军地两用人才均得到妥善安置。1987年,按照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正式职工的复工复职,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在
部队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意愿。农村退伍军人的安
置主要是扶持发展生产,为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补助一定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对在服役期
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给予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做好推荐工作。
同时, 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兴办军地两用人才实体。1989年1月,民政部和解放军总
政治部联合授予莱芜市“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先进单位”称号。至1990
年, 全市办起两用人才经济实体38个,121名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全部安排工作。1991
年,农村退伍军人中的78名两用人才也全部开发使用,全市两用人才经济实体发展到45个。
1998年起,对安置工作进行改革,对退伍士兵实行量化考核安置。2000年起,境内始对安
置在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士兵,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安置。2001年,省民政厅把莱芜作为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单位,市民政局提出“强化指令性计划安置,完善考试考核择
优录用办法,实行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多渠道安置新思路。是年,接收城镇退伍义
务兵和转业士官519人,其中指令性计划安置413人,考试考核安置48人,自谋职业58人,
基本达到用人单位和退伍士兵两满意,为全省提供经验。2003年起,实行全面考试考核安
置,完善安置工作“四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
结果公开)。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公开自选岗位。市民政、人事、劳动部门联合制定《关
于城镇退伍士兵实行全面考试考核公开择岗安置的意见》,对考试考核公开择岗安置的办
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同时放宽自谋职业申请时间, 提高补助标准,加大自谋职业力度。
2005年, 接收城镇退役义务兵341人,考试考核安置156人,自谋职业185人,自谋职业率
达54.2%。
转业士官安置 1978年9月, 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志愿兵服役满10年的,由原征集县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
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役满30
年或者年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1986年,境内始接收安置第一批志愿兵。至1998年,接收
的转业志愿兵均予妥善安置。 1999年6月,按照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
兵服役条例》规定,志愿兵役制士兵改称士官,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
服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服役满30年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高级士官
作退休安置。2005年,接收转业士官83人,其中考试考核安置70人,自谋职业13人。
伤病残军人安置 1949年, 境内始接收安置革命伤、 病、残军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
其所居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
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精神病员退伍,对病情较重的,或无家可归及无直系亲属照顾,由
原征集地的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对病情较轻的,分散供
养,生活困难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至1955年10月,境
内共接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22人,接收残废军人1724人,所有病残军人均回农村安置。
1956年至1960年, 共接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10人、残废军人2015人,除在职115人外,
其余均回农村安置。1964年至1974年,共接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010人、残废军人15人,
均回农村安置。 1976年至1980年,共接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人、残废军人13人。1982年
至1985年,共接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2人、残废军人43人、孤儿3人、单身19人,女性1人,
大部分回农村安置。1986年,接收安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人、残废军人1人、云南边防保
卫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和被评为二、三等残废原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49人。至2005年,
接收伤病残军人均得到妥善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 1993年, 境内始对复员干部安置。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
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户口。安置办公室只出具证明
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退职人员安置
1964年, 境内开始安置军队离退休退职人员。12月17日,有4名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在县医
院。1974年,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所接收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部分集中安置在军
队干休所,一部分分散安置。至1980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512人。1981年至1985年,
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6人、无军籍职工6人。
1986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32人,其中30人安置在军队干休所、1人安置在大鱼池村、1
人安置在董花园村。1987年,接收军队离休干部1人、军队退休干部2人,均安置在军队干
休所。至2005年,共接收安置138人,其中离退休干部117人,无军籍职工19人,退休士官
2人。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 莱芜市光荣院 原名莱芜县孤老烈属养老院,始建于1959年,院址位于
小曹村北。 1981年,迁至鹏泉西大街中段路南。1985年5月,迁至鹏泉西大街西段北侧,
并更名为莱芜市光荣院。主要负责供养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未满16
周岁的烈属遗孤。 1993年, 改为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5名。1995年,被评为
“全国文明光荣院”。2004年10月,迁入莱城雪湖大街15号,占地12亩,建筑面积8000平
方米,常年集中供养30名优抚对象。2005年,光荣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推介,
社会老人的入住率不断提高。
莱芜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始建于1974年, 位于凤翔路中段路东,主要负责军队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1986年1月,在万福南路新建军休所,占地21.33亩,共建团职
房28套,营职房18套。1987年,将军休所及17名军休人员交市委老干部局管理。1988年,
建办公楼。1993年3月,为科级事业单位。1995年,建高标准军休干部宿舍楼1座,50户军
休干部住进新房。 1997年5月,升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是年,被山东省委、省政府、省
军区评为先进军休所。 2003年,将旧办公楼和45套旧的军休干部住房全部拆除,投资650
万元新建军休干部活动中心楼1座, 建筑面积5750平方米;投资310万元新建宿舍楼1座,
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是年,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评为安置、建房管理
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2005年,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星级军休所。
莱芜军用饮食供应站 始建于1980年, 占地20亩,位于莱芜火车站对面,主要任务是
为过往部队供应伙食饮水。1993年3月,为科级事业单位。1997年5月,升格为副县级事业
单位(差额)。2001年7月,投资160万元,对站内设施进行改造,圆满完成济南军区“前
卫-201” 演习快速保障供应任务。2002年7月,由差额改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2名。基
础设施完备,建有大、中、小餐厅,办公楼、宿舍楼,总建筑面积6300多平方米,炊事设
备实现机械化。2004年10月,被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军供工作正规化建设
先进单位。2005年12月,被济南军区联勤部和山东省民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命名为军供工
作正规化建设先进单位,实现“四连冠”。
莱芜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 始建于1995年, 位于大桥北路,是市民政局主办的集医
疗、预防、心理咨询、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精神卫生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占地36亩,
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 2004年,装修扩增病房1200平方米,病床由60张增加到100张,男
女病区分开, 固定资产达670万元。配有500MAX光机、日本350B型超声仪等大中型医疗设
备20余台。医院设有精神科、神经科、心理咨询与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科。初始,病员来自
泰安市优扶医院,均为莱芜市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及“三无”人员。此后,社会精神病患
者也多在此院就诊。2005年,医院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优化医疗环境,门诊率
和住院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