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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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 1928年12月26日, 土匪刘桂棠部从县境东南犯莱,颜庄区、铁车区联庄会会员
在抵抗追击土匪时阵亡13人;1929年2月,土匪在李长刚、马峰带领下分两股进犯银山子、
陶家岭等村, 莱芜联庄会会员与土匪战于银山前,联庄会会员阵亡9人。以上阵亡会员每
人恤洋2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烈士家属采取按季节抚恤的办法,
对牺牲者发给公葬费和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为革命牺牲、病故的军人、
工作人员、参战民工都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一般是发给中等棺木费、白布数尺、抚恤粮50
至300公斤,遗属均享受抚恤金,数量不等。死亡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一次性抚恤 1950年至1984年3月,根据死者生前职务级别计发。1984年4月1日起,国家将
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照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3月,对因公牺牲、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者死亡时的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
雄模范称号的烈士, 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
恤金的1/4。1989年,增发比例调整为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立
一等功增发25%,立二等功增发15%,立三等功增发5%。2004年,一次性抚恤标准改为烈士
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定期抚恤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实物补助,以粮为主。1950年,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
的烈属,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粮食15斤,家居城市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
粮食20斤,孤老困难烈属酌情增发。1963年,对孤老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改发现金,
农村一般每人每月2至4元。1979年,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
补助,分居住农村、小城镇、大城市三种类型确定标准。1985年,将“三属”定期补助改
为定期抚恤。1999年,建立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每年增长5%。2004年起,莱芜市按
照财政部、民政部确定公布年度抚恤标准,全市“三属”抚恤全部得到落实并自然增长。
伤残抚恤 1928年, 境内联庄会员与土匪作战中受伤会员每人恤洋10元,主要为医药
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作战负伤、残废者,每年按残废等级发给抚
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革命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给予终身抚恤。
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
恤标准以粮食计算。1953年后,改为以货币计算。1965年起,对三等以上残废军人,由原
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统一提高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有革命残废人员1798人,其中特等9人、一等33人、二等830人、
三等565人。 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评残委员会,根据评残条例,对全县残废人员分三
批集中在口镇统一政审、体检、评残、发证。通过评定,应享受抚恤的残废人员1599人,
其中特等2人、 一等14人、 二等甲级104人、二等乙级269人、三等甲级699人、三等乙级
511人,撤销残废等级的199人。1981年,进行收旧证换新证工作。1985年,对家居农村的
特等、 一等残废军人38户、121人,家属子女的户口全部由农村转入城镇,其子女的招工
就业问题得到解决。1998年,建立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将原残废等级改为1至10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被评为1至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被评
为1至6级的,享受抚恤。新旧残废等级套改关系,为特等套1级,一等套3级,二等甲级套
5级,二等乙级套6级,三等甲级套7级,三等乙级套8级。取消了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统
称为抚恤金。至2005年,境内伤残抚恤均按政策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