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 1928年12月26日, 土匪刘桂棠部从县境东南犯莱,颜庄区、铁车区联庄会会员
在抵抗追击土匪时阵亡13人;1929年2月,土匪在李长刚、马峰带领下分两股进犯银山子、
陶家岭等村, 莱芜联庄会会员与土匪战于银山前,联庄会会员阵亡9人。以上阵亡会员每
人恤洋2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烈士家属采取按季节抚恤的办法,
对牺牲者发给公葬费和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为革命牺牲、病故的军人、
工作人员、参战民工都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一般是发给中等棺木费、白布数尺、抚恤粮50
至300公斤,遗属均享受抚恤金,数量不等。死亡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一次性抚恤 1950年至1984年3月,根据死者生前职务级别计发。1984年4月1日起,国家将
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照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3月,对因公牺牲、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者死亡时的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
雄模范称号的烈士, 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
恤金的1/4。1989年,增发比例调整为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立
一等功增发25%,立二等功增发15%,立三等功增发5%。2004年,一次性抚恤标准改为烈士
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定期抚恤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实物补助,以粮为主。1950年,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
的烈属,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粮食15斤,家居城市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
粮食20斤,孤老困难烈属酌情增发。1963年,对孤老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改发现金,
农村一般每人每月2至4元。1979年,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
补助,分居住农村、小城镇、大城市三种类型确定标准。1985年,将“三属”定期补助改
为定期抚恤。1999年,建立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每年增长5%。2004年起,莱芜市按
照财政部、民政部确定公布年度抚恤标准,全市“三属”抚恤全部得到落实并自然增长。
伤残抚恤 1928年, 境内联庄会员与土匪作战中受伤会员每人恤洋10元,主要为医药
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作战负伤、残废者,每年按残废等级发给抚
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革命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给予终身抚恤。
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
恤标准以粮食计算。1953年后,改为以货币计算。1965年起,对三等以上残废军人,由原
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统一提高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有革命残废人员1798人,其中特等9人、一等33人、二等830人、
三等565人。 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评残委员会,根据评残条例,对全县残废人员分三
批集中在口镇统一政审、体检、评残、发证。通过评定,应享受抚恤的残废人员1599人,
其中特等2人、 一等14人、 二等甲级104人、二等乙级269人、三等甲级699人、三等乙级
511人,撤销残废等级的199人。1981年,进行收旧证换新证工作。1985年,对家居农村的
特等、 一等残废军人38户、121人,家属子女的户口全部由农村转入城镇,其子女的招工
就业问题得到解决。1998年,建立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将原残废等级改为1至10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被评为1至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被评
为1至6级的,享受抚恤。新旧残废等级套改关系,为特等套1级,一等套3级,二等甲级套
5级,二等乙级套6级,三等甲级套7级,三等乙级套8级。取消了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统
称为抚恤金。至2005年,境内伤残抚恤均按政策规定落实。
第三节抚恤
视图
死亡抚恤 1928年12月26日, 土匪刘桂棠部从县境东南犯莱,颜庄区、铁车区联庄会会员
在抵抗追击土匪时阵亡13人;1929年2月,土匪在李长刚、马峰带领下分两股进犯银山子、
陶家岭等村, 莱芜联庄会会员与土匪战于银山前,联庄会会员阵亡9人。以上阵亡会员每
人恤洋2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烈士家属采取按季节抚恤的办法,
对牺牲者发给公葬费和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为革命牺牲、病故的军人、
工作人员、参战民工都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一般是发给中等棺木费、白布数尺、抚恤粮50
至300公斤,遗属均享受抚恤金,数量不等。死亡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一次性抚恤 1950年至1984年3月,根据死者生前职务级别计发。1984年4月1日起,国家将
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改为按照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1986年3月,对因公牺牲、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者死亡时的20个月和1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
雄模范称号的烈士, 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
恤金的1/4。1989年,增发比例调整为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立
一等功增发25%,立二等功增发15%,立三等功增发5%。2004年,一次性抚恤标准改为烈士
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定期抚恤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实物补助,以粮为主。1950年,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
的烈属,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粮食15斤,家居城市者每人每月最多不能超过
粮食20斤,孤老困难烈属酌情增发。1963年,对孤老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改发现金,
农村一般每人每月2至4元。1979年,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
补助,分居住农村、小城镇、大城市三种类型确定标准。1985年,将“三属”定期补助改
为定期抚恤。1999年,建立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即每年增长5%。2004年起,莱芜市按
照财政部、民政部确定公布年度抚恤标准,全市“三属”抚恤全部得到落实并自然增长。
伤残抚恤 1928年, 境内联庄会员与土匪作战中受伤会员每人恤洋10元,主要为医药
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对作战负伤、残废者,每年按残废等级发给抚
恤金。新中国成立后,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革命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给予终身抚恤。
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
恤标准以粮食计算。1953年后,改为以货币计算。1965年起,对三等以上残废军人,由原
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统一提高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有革命残废人员1798人,其中特等9人、一等33人、二等830人、
三等565人。 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评残委员会,根据评残条例,对全县残废人员分三
批集中在口镇统一政审、体检、评残、发证。通过评定,应享受抚恤的残废人员1599人,
其中特等2人、 一等14人、 二等甲级104人、二等乙级269人、三等甲级699人、三等乙级
511人,撤销残废等级的199人。1981年,进行收旧证换新证工作。1985年,对家居农村的
特等、 一等残废军人38户、121人,家属子女的户口全部由农村转入城镇,其子女的招工
就业问题得到解决。1998年,建立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将原残废等级改为1至10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被评为1至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被评
为1至6级的,享受抚恤。新旧残废等级套改关系,为特等套1级,一等套3级,二等甲级套
5级,二等乙级套6级,三等甲级套7级,三等乙级套8级。取消了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统
称为抚恤金。至2005年,境内伤残抚恤均按政策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