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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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突然遭到某些困难时, 国家及时给予救济,称为临时补助。新中
国成立前发放过多次。 1953年,因自然灾害发放烈军属临时补助款85.49万元,解决6795
户、 26435人的衣、食、住的困难,发放疾病医疗补助款3.12万元,1060名烈军属治病免
费或半费。 1954年,3次发放烈属临时补助款40万元,补助11235户47763人;下半年,发
放耕牛718头, 驴骡121头,猪、羊2822头(只),水车490部,双铧犁340部,胶轮车526
辆,玉米脱粒机、锄头、铁锨等生产工具6205件,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此后,对优抚
对象的临时补助,历年都拨专款并及时发放。
定期定量补助 主要发放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 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
亲属抚养或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
女无力供养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
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1979年,将
烈属、军属、复退军人补助费的60%至70%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绝大部分转为“人头费”。
1980年,扩大定期定量补助范围。1983年,提高孤老复退军人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为
6至10元,城镇为10至15元,城市15至20元,每年年底调整一次。1985年1月,将“三属”
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享受定补人员主要为老复员军人,定补面达100%。1996年,市
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在乡复员军人定补
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元。 1998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
机制和自然减员经费区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抚恤补助标准每年增加5%。2003年,完善定
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至2005年,均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定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