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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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伤残、退休兵丁及其家属均受到兵部优待,但无定制定量。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对
在战斗中负伤者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并免费给予治疗,还为负伤致残不能从事劳动者以及阵
亡者的家属生活困难的介绍工作。 1941年2月,莱芜县民主政府在全县实行普赈,优待抗
属。 以后,主要以发放优救粮的办法,对烈、军、荣属进行优待。1943年4月,山东省临
时参议会在《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中规定,抗日军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
女及其未成年的弟或妹等直系亲属,居住地不论是根据地还是敌占区,均享受优待。享受
优待的抗属,应尽量保障其物质上日常最低生活标准,尤其应注意指导与扶助其职业生产,
力求自给;抗属子弟入学一律免费;在公营事业、公用机关雇用员工时应尽先雇用抗属;
抗属在公营事业或合作社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凭证享受九五折价优待,并享受银行贷款优
先权。 1949年4月,中共莱芜县委发放优救粮709万公斤,优待烈属559户、军属1789户、
荣属55户。 1949年6月,莱芜县政府遵照鲁中南行政公署指示,为荣誉军人扣除免税点,
因残废而影响生产者再减免五分地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对城镇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主要由国家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对农村
优抚对象,主要是依靠群众优待辅之以国家补助。
代耕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5年, 农民是分散的个体经营者,优待工作采取为优抚对象代耕
土地的方式。政府规定,凡居住农村(包括小集镇和城市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18至55岁
男性整、半劳动力,均有负担代耕义务。每个整劳力每年可负担代耕工6至7个,每头畜力
负担代耕工3个,超出部分可补助解决。1955年,全县总人口58.79万人,应负担代耕义务
的整劳力68369人, 负担代耕的畜力10728头; 全县有优抚对象18390户, 应享受代耕的
6542户, 代耕土地42837亩,需代耕工日599718个(每亩以14个工日计算),按省里规定
的负担标准,全县超出代耕工日88879个,省民政厅拨给代耕补助款8万元。
优待工分 1956年至1978年, 实行农业合作化,建立生产队,农村由个体生产发展为
集体生产,按劳动工分获得分配,对优抚对象的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劳动日)。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
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每年春季各村进行评定,优待数量分夏、秋、年
终, 随群众预分和决算同时兑现。1964年,全县优抚对象14333户,其中享受优待的5787
户,优待劳动日79.21万个。
发放优待金 1979年, 各地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农村优待形式又改为粮
款定额优待的办法。1980年始,逐步实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对重点优抚对象
的重点优待。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优待工作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士
兵家属,无论家中是否缺乏劳力,每户都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2或1/3,孤老
烈属略高一些,对其他优待对象都是按家庭实际情况评定优待。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
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198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实行以乡
镇为单位统筹优待,平衡负担的办法,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对城镇义务兵家属,
生活困难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是年,全市有优抚对象38174户,享受优待的10244
户,发放优待款229.27万元。此后,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逐年提高统筹优待标准,并在
年底前兑现。 1990年,发放优待款473.7万元。1991年,在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统筹优待
的同时,制定《莱芜市城镇户口义务兵统筹优待实施方案》。农村义务兵优待户均750元,
城镇义务兵户均优待400元以上,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按入伍前原月标准工资计发,
平均600元以上。 1993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实行市、区分级统筹兑现。1996年,实现
城镇义务兵家属和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同步提高。1998年,市、区、乡三级统筹优待金,
按标准统一发放。2002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优待金由乡镇统筹改为从国家农业税
中支出,在全市实行优待证制度,优抚对象凭证领取优待金。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所在政府财政支付,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达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
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达到1500元。
其他优待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
复员退伍军人,如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
情给予减免。伤残军人在医疗、生活福利、配备假肢、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享受优待。革
命烈士子女报考国立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分数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免交
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子女入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义务兵从部队
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