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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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境内军户家属待遇没有定制。地方上的优抚主要是立碑建祠、抚慰本籍阵亡
将士。清康熙《莱芜县志》记载,“有功德于民者,则祠而祀之,礼也”。莱芜城内曾建
“勇士”碑祠。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先后颁布一些抚恤办法和有关规定。1938年,中国共
产党将优抚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9年,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优待抗属委员会,负责
优抚工作。解放战争时期,主要以发放优救粮的办法对烈、军、荣属进行优待,还对荣誉
军人等扣除免税点,减免土地负担量。1950年1月4日,莱芜县人民政府成立评残委员会为
残废军人评定等级,至2月10日结束,共评定1798人。此后,县内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经常组织检查各项优抚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各种慰问团体慰问烈
军属,并召开座谈会、联欢会,赠送礼品,挂光荣牌,贴对联。此外,还实行群众优待和
国家抚恤办法,对优抚对象优待照顾。同时,还对优抚对象实行了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
的办法。 1979年后, 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优待改为粮、款定额办法。
1983年,采取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的方式,使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984年,莱芜市在北
京召开的全国“双拥”会议上被中央军委、民政部、总政治部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并
在中国军事博物馆展出莱芜市扶优致富典型事例。至2005年,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各
乡镇政府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及境内驻军,各机关团体、青年、民兵、学生在节日期间成
立拥军优属小组,开展对驻军及优抚对象做好事活动。
1939年,民主政府成立后,鲁中区设有荣誉军人教养院,负责对荣誉军人的安置。莱芜的
安置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1950年,莱芜县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
复员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1953年,改称专业建设委员会,由民政科、人武部、组织部、
公安局、银行、文教科派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办理复退军人的预备役登记、办理户口、组
织关系和粮、油、布、煤供应等转移手续,并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全面登记。1974年12月,
改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1年10月,改称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
公室, 隶属县民政局领导。1982年9月,改由县政府办公室、计委、财委、人事局、劳动
局、公安局、商业局、物资局、交通局、卫生局、城建局派员共同组成。1984年,改称市
退伍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和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
常设机构,隶属民政局领导。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安置工作由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负责。至
2005年,全市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伤病残军人、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均
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