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扶贫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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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号召根据地广大人民学习“南泥湾”精神,开垦荒地,增产
粮食,度过艰苦岁月。解放战争时期,莱芜人民一方面支援前线,一方面开展大生产运动,
互助互济,生产自救,帮助贫困户免于冻饿。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采取互助互济、捐助、
发放救济款等方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1978年前,主要是物资扶贫,对缺衣少被的贫困户,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帮助解决
衣被困难,并为部分贫困户发放农具。
1978年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根据民
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
用于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无息有偿扶持生产自救的部分,不得超过救灾款总额的30
%。 对于有偿扶持的经费,应逐年收回,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年积
累,周转使用。境内市、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合理使用扶贫周转金,扶持贫困户多种
经营,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有的将救济款买成羊、兔、鸡、貂、蜂分送给贫困户,并教
以饲养方法,帮助其销售仔畜、毛皮。许多贫困户变成饲养专业户,有的开豆腐坊、磨面
坊,有的从事编织、刺绣等。每年扶持3000户左右,脱贫率达到60%以上。
1987年始,建立扶贫互助储金会。至年底,全市28个乡镇(办事处)均建立扶贫储金
会,拥有储金69万元,以后逐步向村级延伸。至1992年,市、乡两级全部建立储金会,45
%的村建起储金会,拥有储金1000多万元,群众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地级莱芜市建立后,改革扶贫方式,拓宽扶贫领域,坚持扶志、扶技、扶资相结合,
改变过去单一的传统的资金扶持办法。全市共下派扶贫工作组40个,对40个贫困村指导工
作。市民政局配合农委、科委、经委、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向贫困村、户提供技术、信
息,使贫困村(户)逐渐走上科技致富的路子。莱城区扶持贫困户及“四坊加工”家庭副
业项目从业人员5150人,发展养殖业475户,个体专业户346户,组织劳务输出3100人。同
时,加强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变“输血型”扶贫为“造
血型”扶贫。1999年,实行结对帮扶,首先在莱城区方下镇和钢城区里辛镇试点,对有一
定脱贫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调查摸底,帮扶单位或个人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书,明确帮
扶项目和责任,开展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是年,全市结帮扶对子3062个,确定扶持项目
3516个, 到位资金116万元,年末有三分之二的户生活水平明显提高。2000年,在结对帮
扶的基础上推行基地式帮扶,莱城区方下镇刘家庙村率先利用河滩扶持贫困户发展池塘养
鱼,效果明显。随后各乡镇都建立帮扶基地,年内基地帮扶贫困群众350户。
2001年,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为补充,
以优惠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扶贫方式呈现多样化,结对帮扶、基地式帮扶、科
技帮扶并存,特别是科技帮扶力度很大,市民政局协调科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制
订以技术指导、 技术培训、提供技术项目等为重点的科技帮扶计划,并联合下文。是年9
月,以上四部门的10个帮扶单位分别与贫困户签订科技帮扶协议书,各级各单位陆续实施
科技帮扶,年内结成科技帮扶对子450个,扶持科技项目450个。2002年,市社会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23个成员单位分别与23个贫困户签订科技帮扶协议书。2005年起,建立城乡大病
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就业援助等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境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确定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家庭月人均120元。 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的城市低
保工作。莱城、钢城两区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工作,规定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
线的困难家庭,由政府实施差额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每半年申报一次,每月核
实一次,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列支。通过调查摸底,当年有406户、960人享受
保障, 发放保障金28万元。 1999年7月,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0%,即家庭月人均156元。
2000年始,对驻莱省以上单位困难群众实施低保,当年保障1935户次,6753人次,发放保
障金27.5万元。是年10月,改革低保金发放方式,由农业银行莱芜市分行(2002年由莱芜
邮政储蓄)代发,改变由低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个人逐级领取现金方式,实行社会化
发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领取保障金不便的问题得到解决。2001年,城市低保实现应保
尽保,审批应保对象7105人,全部实施保障。是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最低
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低保对象凭优惠证在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
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2003年,对全市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工资、生活费的在
职、下岗、失业、退休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市政府制订《家庭收入核实计算评估暂行规定》,
充实细化低保工作程序,健全申报审查制度,年内保障15.4万人次,发放保障金767万元,
实现政策调整后的应保尽保。2004年,市政府大力推行城市低保“五公开”(公开保障范
围、保障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人员联系电话)制度,认真核实家庭收入和实
际生活水平,区别情况,分类保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
理机制。2005年,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提高到家庭月人
均18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 莱芜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试点,按照钢城
区抓面,莱城区抓点的工作思路,钢城区率先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为家
庭年人均500元,保障574户、1212人。199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启动。莱城、
钢城两区分别制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莱城区保障线为家庭年人均530元,
凡达不到保障线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动态管理。所需资金为区、乡、村三级按25∶25∶
50的比例负担,建立保障对象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乡民政审核,区民政局
审批的一套保障对象确定程序,实行区、乡、村逐级发放低保金的方法。年内,确定保障
对象1655户、 3101人, 发放保障金74.1万元。1998年,钢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
500元提高到550元。2001年,对农村低保对象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2003年11月,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将农村低保改为农村特困户救助,救助资金从各级
救灾款中列支。2004年,加强落实农村救助制度,制定农村特困户救助操作程序和规范。
是年,救助特困群众1.1万人,发放救助金159.4万元。2005年,救助特困群众约1.2万人,
发放救助金193.4万元。
社会救助机构 救济队 1928年成立,于约三任队长。是年,北伐军到莱芜,救济队拯救伤
兵50余人, 病民1200余人。1930年8月15日晨,阎锡山部由泰安突占莱芜城,国民革命军
由新泰赶到城下,双方激战七昼夜,于粹甫、于约三、刘元勋等,不避枪弹,抢救伤员30
余人, 病民200余人,并冒生命危险,分别于城内外向作战双方恳求息战,经反复疏通,
始得讲和。
救济院 成立于1930年1月12日,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各部主任干事员若干人,由大众
票推选定,政府委任。
莱芜市救助管理站 1996年9月,建立收容遣送站,位于大桥北路西侧,工作人员6人,
主要职责是收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对其教育,并遣送回家,每年收容遣送300人次左右。
2003年,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其职能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
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每年救助300人左右。2005年,为改善救
助设施,提高救助水平,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