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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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1980年, 莱芜县印发《莱芜县城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设要按照规划
进行。1984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进行
审查审批。1986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市政府印发
《莱芜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5年,市建委印发《莱芜市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市建委
印发《莱芜市广告标志设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
制度》。
规划审批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莱芜市将规划区的土地
利用和工程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审批制度和放线、验线制度。
1993年, 办理规划许可证61份。1994年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6份,占地面积37.16万
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8份,建筑面积9.45万平方米。1996年,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17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0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60份。
1997年, 发放选址意见书6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2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7份,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9份。1999年,审查确定规划设计方
案159个,核发选址意见书3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6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9份,
发证率100%。 2000年,规划设计方案200个,核发选址意见书98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8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1份,发证率达100%。
2002年,对新竣工建设项目开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验收合格证11份。2003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莱芜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
批制度》,对规划建设项目实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审查(定)会、市城市规
划业务会三级会审,同时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听取社
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科学民主决策的轨道。执行建设工程竣
工规划验收制度和建设工程放验线制度,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7份,先后现
场实施工程放线、 验线269项。全年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9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4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10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5份。
2004年, 受理各类规划许可申请1530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03份、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478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5份、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70份、村镇规划
选址意见书270份、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6份、广告规
划许可证15份、管线规划许可证24份,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发证率达100%。加强建设项目
批后管理,现场实施建设用地拨地定桩367宗、工程放线132宗,工程验线90宗,工程放验
线合格率达到100%,实施道路穿线测量25.6公里。2005年,受理各类建设审批事项1482项,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1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06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5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81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1份、工程放线单113份、
工程验线单110份,建设用地拨地定桩389宗,符合规划的项目发证(单)率达到100%。
规划监察 1994年, 市建委查处违法建设项目13个。1996年,市政府印发《莱芜市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办法》,开展全市设计市场清查活动,对原有17家设计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吊
销资质4家,限期整顿4家。1997年,查处违法用地116起,违法建设工程6起,查处率达到
100%。1999年,建立建设项目巡回监察制度,对查出的17起违法建设案件,依照法定程序
给予处理。
2000年,对50项工程进行施工验线。依法立案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75起,其中给予
经济处罚的49起, 责令限期拆除的26起。2001年,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规划行为144
起,立案查处35起,其中给予经济处罚28起,责令限制拆除7起,下达罚款金额9.4万元,
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54万平方米。2003年,加大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力度,全年依法查处违
法建设案件354起,维护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04年,查处违法建设131起,其
中按简易程序查处120起、一般程序11起,违建查处率达100%。
2005年,查处违法建设行为400余起,按一般程序查处60余起,简易程序查处340余起。其
中,对严重违反规划的80余起建设项目进行了强制拆除,实施当场处罚21起,限期整改项
目227起,责令补办规划许可证2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