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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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济 明代, 莱芜建有保赤仓60间。清代初期,莱芜办有同善会,建有社仓,丰年积
蓄,仓廪常平,如遇荒歉,以救济饥贫。清代中期,县内建有普济院、养济院,按月发放
粮食救济盲贫。民国初期,莱芜红卍字分会创办防饥会、施粥厂。抗日战争期间,县民主
政府经常进行救济。每年春季有春荒救济;日伪军“扫荡”后,群众有被烧抢者及时救济。
此外, 民主政府还募捐粮食救济难民。 1943年,成立难民招待所负责难民救济。并发起
“节粮运动”,先是每人每天节约2两,后又每人每天节约4两;还倡导发扬民族友爱,互
相借助,坚持斗争,度过困难。解放战争期间,每到青黄不接时期,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救
济粮、款。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非常重视对贫困户的救济,明确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家庭
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因突然变故等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对于特殊原因造成的
贫困户,可随时申报、审批、救济。每年春节及青黄不接时期,均从基层摸底,发放粮款。
1960年前后, 各社、队从公益金、救济款中为4539户、18552人解决生活困难,共发放棉
衣13316件、被子1867床、被套1123床、线衣1887件、单衣5876件,其他还有毯子、毛巾、
棉花、鞋、帽、袜等物。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发放棉被60526床,衣服65229件、棉布28
万尺、 棉花5000公斤,其它衣物1.4万件。至1989年,政府每年拨社会救济专款,对困难
户、孤、老、残、幼人员和精简退职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实施救济。1990年后,除政府拨
款救济外,还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募集款物,对城乡特困户实施临时救济。1997年起,困
难对象逐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市政府明确要求,对于农村困难群众,由民
政局在深入调查、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及时向两区下拨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并搞好调度检
查,确保款、物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2002年,接收捐赠款物价值78万元。至2005年,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开展,较好地解决了临时救济资金不足的问题。
被精简老弱职工救济 1960年前后,国家遇到暂时的经济困难,将一些建设项目停建
和缓建, 一大批企业关、 停、并、转,精简下放一批职工。1965年,莱芜县按照国务院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从1961年到1965年6月1日期间精减
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
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按月
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1982年3月12日,按照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发
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对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
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规定应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又未能享受的下放老职
工,经审查核实,予以补办救济手续。1982年,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总责,县民政局抽
出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县乡两级先后召开民政助理员和各村有关人员会议,安排“百分之
四十救济” 工作,莱芜县共为449名精简退职老职工办理了“百分之四十救济”的手续,
每年支出救济款17.7万元。1988年前救济款由市财政拨付,民政逐级发放。1988年,经费
下放乡镇管理,由乡镇财政拨付,民政办公室发放。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和财政厅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人员的生活补助的通知》
要求, 提高其生活补助标准,即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为100
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为90元,现执行标准高于上述标准
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居住在城镇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
遇。
对获释的原国民党人员救济 1983年3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
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境内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已获宽释的15人,
根据其生活具体情况, 分别给予每月8至31元不等的困难救济,使他们免于饥寒冻馁,生
活过得去。1988年前,救济款发放由民政部门逐级发放。1988年后,由乡镇财政拨付,乡
镇民政办公室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