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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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灾定灾 清代, 朝廷慑于自然灾害易引发农民暴动,规定知府、知州、知县如“遇有灾
伤,飞章奏报”。道府官员对州县所报灾情,扣除途中天数,收到之日即迅速报出,若延
迟时间,按月数日数分别论处,对隐匿不报者处分从严。在报出灾情的同时,道府主官会
同州县官员, 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府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扣除程限,限定5日勘明定
灾提报。
民国时期,按省勘报灾情办法规定,先由县长会同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委员长亲自勘验,
将灾情分电省民政和财政二厅查核。 规定各县电报灾伤,限白露后5日为止;勘核秋灾限
寒露前1日为止,并规定成灾一至十成的标准和蠲免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救灾作为大事来抓。民政部门严格执行查灾报灾、核灾规
定,逐步形成一套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程序。1997年,境内市、区两级实现微机报灾。
灾情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绝产面积,受灾人口,灾害损失折款,灾民生活状况,
本级财政拨付资金救济情况等,按乡镇、区、市逐级上报。新灾需要24小时内逐级上报省
民政厅,如属特大灾情乡镇可直报省民政厅。综合报灾,按国家统一表式,一年3次(夏、
秋、年终)核实上报。
核定成灾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领导现场察看,根据减产成数定灾(按上一年实
产标准,连续3年受灾者,以前5年平均产量为准),减产三至四成为轻灾,五至七成为重
灾,八成以上为特重灾。所在乡村的农业人口,按以上减产成数定为轻、重、特重灾民。
至2005年,对每年的自然灾害及勘灾、定灾、报灾情况,民政部门均全部记录备案。
灾害救济 民国以前, 救灾称为“赈灾”。莱芜境内旱、涝、风、雹、冻、虫等灾害
每年时有发生,有的年份会发生三种以上灾害。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春,大旱,饥
民逃往徐、淮者数万,人有食马粪者,甚至人自相食。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
大雨, 汶水涨溢,淹没200余村,民众溺死者甚多,造成大歉年。官府虽有赈济,亦是杯
水车薪。1943年,日本侵略军在县城及重要村镇安设据点,不时向四乡扫荡、骚扰,百姓
不得安生,又加之连年大旱,造成特大荒歉,粮食奇缺,凡能吃的树皮、草根几被食尽,
牲畜家禽几被杀光。部分根据地县、区干部与人民同甘共苦,互助互借,生产自救,共度
灾荒。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
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和“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积极开展救灾工作,
分类分阶段安排灾民困难户生活,确保重灾民及灾民中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的生活。救济方
式主要是发放救灾款,发动群众救灾捐助。1958年至1961年,境内发生旱、涝、风雹等自
然灾害,形成严重灾荒,许多群众得了水肿病,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设立营养食堂,并对水
肿及白喉、肝炎等传染病患者免费治疗,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垦荒种菜,度过难关。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抗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增强,除做好本地救灾工作外,还多次支援
外地重灾区。1999年,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自
下而上地调查灾民缺粮户情况,自上而下的发放救灾款,坚持公开透明,克服救灾款管理
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01年。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体制,实
现市、区两级财政全部预算列支救灾款。2003年,为切实解决灾民群众生活,防止挤占、
挪用救灾款问题,进行救灾款管理使用改革,改发放救灾款为发放救灾粮,全面推行“救
灾粮卡”制度,即每年两次对灾民困难户缺粮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救济标准,逐级审
批,灾民凭“救灾粮卡”领取救灾粮。2005年,民政部下发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
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
工作各个阶段的职责和程序,救灾工作更加规范。
灾民安置 清末至民国初年, 灾民流徙,政府虽偶有赈济,但不能妥善安置。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期间,人民政府对灾民救济安置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人民称赞。新中国成立后,
每遇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均成立有关机构,负责灾民安置。境内灾民安置,主要是对灾民
倒房户实施就地临时安置,待恢复重建后迁回新居。外地灾民安置,主要负责收容、安置、
遣返工作。
1957年夏, 济宁专区发生水灾,莱芜接收微山县灾民527户、2412人,分别安置在矿
山、 汶南、仪封、港里、颜庄、圣井等区。1958年3月,莱芜县人民委员会组织灾民返回
原籍。
1959年8月,外地流入境内灾民500多人,大部分是江苏省、安徽省北部、济宁专区南
部几个县的灾民,县人民委员会采取全面收容,一次遣送的办法,对灾民进行收容遣送,
10月底,遣送229人。
1961年11月,禹城县发生水灾,莱芜接收灾民1739户、4589人,分别安置在颜庄、辛
庄、常庄、苗山、方下、茶业、口镇、大王庄、矿山、牛泉、寨里公社。1962年春,均返
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