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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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莱芜县政府设民政科。1958年2月,专业建设科、民政科合并为民政局。
1967年,莱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内务组,分管民政事务。1970年,恢复民政局。
1981年,民政局设信访接待办公室,配专职干部,建立登记、笔录、汇报、交办、复函等
信访工作制度。1984年,设人秘科,各乡镇配备民政助理员。至1987年,市民政局机关设
人秘科、优抚科、民政科、社会科、老干部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有奖募捐办公室。1988年,各乡镇设民政办公室,配备2至3人,负
责民政事务。1990年,局机关撤销人秘科、老干部科,增设办公室、政工科、计财科、残
疾人联合会、社团管理办公室、福利生产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划归民政局管理。1992年,
增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局属单位相继健全,有革命烈士陵园、光荣院、第一火化
场、军休所、第二火化场、军供站、福利厂等单位。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优抚、救灾救济、
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退伍安置、军队饮食供应、军休人员管理、基层政权和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团登记管理、区划地名、残疾人工作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