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县民主政府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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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8月, 莱芜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立民政科和优待抗属委员会,民政科兼理人事
和民事司法。1940年,各区配备民政助理员。依据省政府规定,县长如因故不能理事时,
可由民政科长代行县长职责。 1941年5月,三县分治后,三县政府均设有民政科,配备科
长或副科长1人、 科员1至2人。1945年10月,恢复莱芜县原建制,县政府设民政科,配科
长1人、科员3人,区有民政助理员。民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拥军优属、复员安置、人事劳
动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