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仲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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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根据中国法律对国内各类民事、商事纠纷进行仲裁。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参加国际惯例裁决各种涉外民事、商
事争议。根据中国加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莱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可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莱芜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仲裁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商标许
可使用合同,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交易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海事、海商合同,民事
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莱芜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的仲裁意识,积极开展业务。
1998年2月6日,受理第一起仲裁案件,即莱芜钢铁总厂矿山建设公司与铁道部二十二工程
局机械化公司建筑工程队欠款纠纷案,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
定的仲裁条款, 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于当年4月10日作
出终局裁决。
随着受理案件的增多,莱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不断完善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坚
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法定办案程序受理、审理、仲裁,做到公正审案,便捷结
案。1998年至2005年,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142件,涉及标的额3225万元,审结142件,其
中调解结案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