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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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0日, 莱芜仲裁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设综合科、案件受理科、经济合同科,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
达、 档案管理等事务;8月28日,第一届莱芜仲裁委员会成立,并召开莱芜仲裁委员会第
一届一次全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莱芜仲裁委员会章程》《莱芜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莱芜仲裁委员会暂行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面向全市机
关、企事业单位聘任63名仲裁员。2001年11月,案件受理科改称案件受理联络科,经济合
同科改称仲裁科。
2002年5月22日, 第二届莱芜仲裁委员会成立。莱芜仲裁委员会第二届一次全委会议
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莱芜仲裁委员会章程》《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
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任职条件,从法律、科技、经济贸易
等领域聘任110名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其中法律专业占52%,经贸专业占31
%,工程技术专业占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