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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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承担审判监督工作。地级莱芜市建立后,审判
监督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挂行政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审判庭的牌子)承担。
1993年至1996年,共审理刑事、民事等各类再审案件48件。199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申
庭改为审判监督庭,负责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基层
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至2005年, 全市共审理刑事、民事等各类再审案件509件。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各类案
件,依法进行再审,对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并督促原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国家
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原判决正确的,依法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对当事人申诉的案
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审理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审结的所有案
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说理透彻,所有案件都在审限
内审结,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