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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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管辖境内第一审各类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5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婚姻
法” ,废除封建买卖婚姻,维护男女平等,提倡婚姻自由,当年审理离婚案件894件。至
195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2241件。其间,增设寨里、口镇人民法庭。1953年下半年,增设
“普选” 人民法庭4处,专门审理选民案件,从法律上保证普选工作的顺利完成。1955年
开始,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制度,一般案件由合议庭决定。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
“大跃进”和“共产风”影响下,土地、山林、房屋等财产关系纠纷基本消除,起诉到法
院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明显减少。 1962年,人民法庭增加到4处,民事审判工作进一
步加强。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的审判组审判,陪审、合议制度
被迫中止,民事审判活动处于非正常状态,许多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得不到法
律保护。1967年至1972年,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393件,其中离婚案件344件,其他民事案
件49件。1973年5月,莱芜县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法庭增加到5处,审判人员增加到17人,
民事审判工作恢复正常。
1978年起,人民法院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调解处
理了大量民事纠纷。1982年10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两审
终审制和公开审判、回避、合议制度,执行“着重调解”原则,除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余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重大、疑难
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85年后,随着“一乡一庭”的建立,民事审判队伍不断壮
大。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及在此前后修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使民
事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民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也使民事案件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人
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大量婚姻家庭、债务、权属、侵权、继承等纠纷
得到妥善处理。1990年后,债务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取代婚姻家庭纠纷上升至第一
位。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行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逐
步改变案件久调不决的局面,同时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公开审判,一步到庭”。
1993年5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莱城区、钢城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管辖一、二审民事
案件。民事审判方式实行公开审判,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强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
责和庭审功能,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提高。1994年至1995年,两级法院抓好对影响群众生
产、生活和社会安定案件的审理。对涉及土地、山林、水利、集资、工资等问题的案件,
特别是集团诉讼案件,集中力量,抓紧审理,及时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1996年,两
级法院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坚持严肃执法, 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大量民事纠纷。
1997年,两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民事政策,妥善审理大量债务纠纷、相邻权纠纷、
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1998年至1999年,两级法院在依法审理好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伤害赔偿等一般民事案件的同时,审理劳动争议、房地
产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妥善处理集团诉讼案件,及时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200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案件审判任务归入民事审判庭,
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形成“大民事”审判格局。至
2005年,民事审判坚持以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重点,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
建设和城市化进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服务,为经
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