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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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 其职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经济法律、政策规定,审判处理经济合同、农村承
包合同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济审判庭把调解作为调节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查清事实、
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
书记员签名,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
理判决,判决书由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法院印章;判决书送达后,当
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81年至1982年,共处理各
类经济纠纷案件8件, 总诉讼标的额7.59万元。至1992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和深化, 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707件, 总诉讼标的额
3117.14万元。
1993年,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辖区内重大、复杂经济纠纷案件和二审
经济纠纷案件。1997年底,市中级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和经济审判
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一庭主要审理由中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经济审判第二庭主要
审理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00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实施,两级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纳入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