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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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依据《大清律例》,刑事案件由知县审判。民国初期,沿用清末旧制。1928年,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判,推事审理刑事案件,庭丁(法警)负责调查、传讯,检验吏
负责验伤、验尸;实行三级三审制,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后执行。1933年,莱芜
县地方法院撤销后复由县长审判。1937年,由司法处审判,除审理一般的偷盗、杀人、放
火等刑事案件外,主要是镇压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革命活动。1938年起,仍由县长兼理。
1939年8月,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刑事审判由公安局承担,主要惩处汉奸、反革命、
土匪、恶霸,保卫抗战,保护人民群众利益。1945年起,改由司法科承担,主要惩处土匪、
恶霸、反革命分子,打击杀人、放火、偷盗等犯罪活动,保卫抗战胜利果实及土地改革顺
利进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逮捕、预审,司法科定罪、判刑;判处死刑的案件
报鲁中行署批准。 重刑案犯由司法班看押劳动; 轻型案犯就地取保,交群众监督改造。
1946年至1949年,共审理119件,其中反革命案38件、其他刑事案81件。
1950年4月起,第一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审判由刑事审判庭承担,
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惩处的重点是反革命、土匪、恶霸、特务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至1951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等有关法律规定, 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共判处反革命、地主、恶霸分
子304人, 土匪、特务分子4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79人。1955年起,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
改为“肃反”,又称第二次“镇反”,审理案件开始实行陪审、合议制度。1950年至1956
年, 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161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00件、一般刑事案件1012件。1956年
起, 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关”方针,判处死刑的案件较前7年下降。1959
年、1960年,受“左”倾错误影响,造成一些冤假错案。1962年进行复查纠正,并总结经
验教训,使审结的案件基本上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判处得当、程序合法。1957年至
196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70件,其中反革命案705件、一般刑事案件116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审判组承担,公开审理、陪审、
合议制度被迫中止,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起,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
全面复查纠正。198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生效施行,境内严格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制度,重大、疑难
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审判走上正轨。1983年至1987年,惩处的重点是杀人、
强奸、抢劫、流氓、拐卖妇女、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
罪活动,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1012件。1988年至1992年,各项刑事诉讼制度更趋完善,共
审理一审刑事案件1016件,判决犯罪分子1895人。
1993年,两级人民法院成立后,深入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惩一批抢劫、强
奸、 杀人、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至1996年,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77件,判处
犯罪分子1429人。1997年,全市法院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在庭前审查、
庭审方式、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实现刑事审判方式转轨和新旧刑法的平稳过渡,严格执行
“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枉不纵,收到良好社会效果。至200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刑
事案件1035件,判处犯罪分子1506人。2001年至2002年,全市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
指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58件, 判处犯罪分子1401人。2003年至2005年,共审理一审刑事案
件1349件,判处犯罪分子22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