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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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县政府审判机构 民国初期, 审判由县知事兼理。1928年,国民党战地政务委员
会委派县长成先杰成立莱芜县地方法院,由吴更始任院长、成先杰任检察官,设录事2人、
承法吏4人、法丁(司法警察)4人、检验吏2人。因莱芜系三等县,故于1933年撤销法院,
仍由县长兼理刑、民诉讼。1937年,民国县政府成立司法处,负责刑、民诉讼。1938年,
日本侵略军侵占莱城后撤销,仍由县长兼理刑、民诉讼。
县民主政府审判机构 1939年8月,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司法业务由县公安局、民
政科兼理,公安局承办汉奸、反革命等案件,民政科承办民事案件,各区公所由公安员办
理刑事案件, 区长办理民事案件。 1940年8月, 县政府设立司法处,审理刑、民案件。
1941年,莱芜分为三县,仍由公安局、民政科、区公所、公安员兼理司法业务。1945年10
月,莱芜县恢复原建制,县政府成立司法科,负责审理刑、民案件,下设司法班、看守所,
负责逮捕看押犯人, 管制犯人劳动。1948年3月,司法科有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2人、
文书1人、司法班战士10人。
县(市)人民法院 1950年4月,撤销司法科,成立莱芜县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刑事和民
事案件, 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和看守所;有审讯员、录事各2
人, 缮状员、统计员、执达员各1人。年内,看守所移交县公安局管理。1951年,审讯员
改称审理员, 全院有11人。1952年,“司法改造”中人员减少,仅有干警7人。1954年,
审理员改称审判员。1955年,莱芜县定为甲等县,干警增加到18人;刑、民案件实行公开
审理、 陪审、合议等制度。1959年5月11日,秘书彭乃恩(兼管打字、档案、接待、法警
等工作)被选为先进代表,出席全国公检法先进工作者大会,受到刘少奇、周恩来、邓小
平、彭真、陈云、陈毅和谢觉哉等领导人接见。1963年,干警减至14人。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法院受到冲击失去职能作用。1968年3月,并入公安机关军
管小组, 同时撤销各法庭,刑、民案件公开审理、陪审、合议等制度中止。1973年5月,
恢复莱芜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有干警35人。
1980年,刑事审判管辖第一审普通案件,恢复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制度,实行回避
制度。1981年,设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3年,设立执行庭,办理发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 全院干警增至83人。1984年9月,刑事审判庭分为刑
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 增设政工、信访两科。1987年,市人民法院有干警129人,
其中院长1人、 副院长4人。1990年5月,撤销信访科、刑事审判二庭,设立告诉申诉庭,
增设行政审判庭。 1991年6月,增设监察室;8月,增设法医技术室。1992年,有干警146
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3年1月,撤销莱芜市人民法院,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设立莱城
区人民法院和钢城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再审案件和抗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等。 2月,设立办公室、政治处(挂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莱芜分部的牌子)、政策
研究室、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挂执行庭的牌子)、民事审判庭(挂行政审判庭和告
诉申诉审判庭的牌子)、法医技术室。市法院机关行政编制40名,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2
名, 实有干警24人。1994年1月,经济审判庭与执行庭分设,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
告诉申诉审判庭分设; 2月,增设法警大队、莱芜市法官培训中心(事业单位,与全国法
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莱芜分部合署办公) 。1997年1月,撤销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告诉申诉审判庭,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
庭、审判监督庭(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增设立案庭;政策研究室、法医技术室、
法警大队分别更名为研究室、技术室、法警支队;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机关行政编
制65名,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3名,实有干警67人。
2001年6月,撤销执行庭,设立执行局(副处级,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12月,
撤销政治处、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设政治部(副处级,内设
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增设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机
关行政编制67名,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3名,实有干警79人。2003年11月,增设莱芜市司
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与技术室合署办公)。
至200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下设教育培训处、组织人事处)、
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
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二庭)、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室(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和法警支队14个部门。有干警78人,其中党组成员7人,
审判部门43人,行政部门28人。
人民法庭 1952年起, 县人民法院即逐步设立人民法庭,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
件。
1953年,寨里人民法庭成立,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复,管辖寨里、羊里、杨庄、
大王庄地区。1984年起,管辖寨里地区。
1953年,口镇人民法庭成立。1955年撤销。1957年恢复,管辖口镇、上游、苗山、茶
业、 常庄地区。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复,管辖口镇、上游、茶业地区。1984年起,
管辖口镇和茶业地区。1985年起,管辖口镇地区。
1961年,城子坡人民法庭成立,管辖山东省生产建设钢铁厂和颜庄地区。1961年撤销。
1975年复设,管辖莱芜钢铁总厂和城子坡地区。
1961年, 颜庄人民法庭成立,管辖颜庄、辛庄地区。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复。
1985年起,管辖颜庄地区。
1973年,苗山人民法庭成立,管辖苗山、常庄地区。
1981年,城关(后更名为城区)、张家洼、方下、高庄、牛泉人民法庭成立。1984年,
羊里、上游、大王庄、杨庄人民法庭成立。1985年,辛庄、茶业(后更名为腰关)人民法
庭成立。1988年,南冶、铁车、北孝义、常庄、见马、和庄、圣井、雪野、鹿野、大槐树、
里辛、茶业口人民法庭成立。1992年,黄庄、寨子人民法庭成立。上述法庭均以本地区为
管辖范围。
1993年,全市有人民法庭30处。其中,莱城区人民法院设有城区、高庄、南冶、辛庄、
铁车、北孝义、苗山、常庄、见马、和庄、张家洼、方下、杨庄、牛泉、圣井、寨里、羊
里、口镇、雪野、鹿野、大王庄、大槐树、腰关、茶业口、上游25处人民法庭;钢城区人
民法院设有颜庄、 里辛、黄庄、寨子、城子坡5处人民法庭。1995年起,境内人民法庭时
有撤并。1998年12月,全市人民法庭裁撤为8处,其中莱城区有城东、城西、高庄、口镇、
寨里、 大王庄、苗山7处人民法庭,钢城区有人民法庭1处,即城子坡人民法庭。2001年9
月,设立莱城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至2005年,全市共有人民法庭9处。
此外,1951年,成立“镇反”人民法庭;1953年,成立“三反”临时法庭和“普选”
人民法庭;1954年,成立巡回法庭,专管第十一、十二、十三等区的刑、民案件。上述法
庭均随“运动”或专业工作的结束而撤销。
附:伪莱芜县公署承审处
1939年初,伪莱芜县公署承审处成立,管理司法业务,处理刑、民事诉讼,由承审员、科
员、 书记审理案件,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看守员3至5人。承审员、科员、书记、所
长均由伪山东省司法部门委派,看守员在当地雇用。1945年,日本侵略军投降时承审处随
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