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渎职侵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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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1955年下半年,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开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
1957年,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7件61人,其中起诉35件,免予起诉1件,不起诉2件。1962年,
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8件,其中逮捕1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人。1963年,
受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7件,案件多数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胡作非为,打击报复,强奸侮
辱妇女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中止。197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纪股专管法
纪检察业务。当年查处牛泉公社1名管区党总支副书记、矿山公社1名大队党支部书记违法
乱纪案件。 1979年,查处寨里公社1名大队党支部书记非法拘禁、侵犯人权案件。在查清
颜庄煤矿因违章作业造成瓦斯爆炸、 死亡8人的事故后,依法追究该矿党支部书记和矿长
的刑事责任。1980年,受理一般法纪案件31件,立案侦查3件、3人,其中隐匿邮件、窃取
财务1件、 1人,非法拘禁、搜查2件、2人,逮捕1人,起诉1人,行政处理1人。1981年,
受理一般法纪案件18件, 自行查处15件,配合县纪委查处3件,立案侦查2件,其中1件是
莱芜硫酸厂原党委书记打击报复杀人未遂案。1982年,针对经济承包后安全生产易被忽视
的特点,派出工作组对县社12处煤矿进行调查,查处安全隐患78处,提出治理措施123条,
并向县委写出报告。1984年,在煤炭系统进行法制宣传75场,协助煤矿建立法制宣传组19
个, 培训法制宣传员235人,配备兼职检察员15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2500余条。煤炭部
两次在莱芜召开全国煤炭系统安全生产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莱芜经验。
1985年,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
由于官僚主义、无政府主义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和渎职犯罪案件。1986年,注重对玩忽职
守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查处。1988年,查处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某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一案时, 办案人员先后5次到海南、广东等地,历时10个多月,当年挽回
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85年至1992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49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
41件,玩忽职守案19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48件。
1993年,加大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重
点案件查处力度, 当年立查五类重点案件17件,占立案总数的57%。1994年,针对个别乡
镇因婚姻、宅基地、邻里不和等引发的非法侵宅案增多的问题,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做
好息诉工作的同时, 在5个乡镇开展调研,提出预防措施。1993年至1997年,共受理各类
法纪案件339件,立案查处164件,其中五类重点案件12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0万元。
1998年,渎侦案件管辖的范围缩小,受理案件数量减少,但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全
年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31件,立案侦查3件,其中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1件,枉法
裁判案1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1件。2001年,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8
件, 立案10件,其中玩忽职守案5件,滥用职权案3件,非法拘禁案2件,司法工作人员犯
罪案件占4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类案件占40%。2002年,查办行政执法领域工作
人员犯罪案件力度加大, 查处水务、林业、建委、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渎职案件7件,占
立案数的70%。全年受理案件线索27件,立案10件,其中玩忽职守案7件,滥用职权案2件,
非法拘禁案1件。 2005年,反渎职侵权局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查办群众反映强
烈、影响发展稳定的案件。全年受理渎职侵权案件7件,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6件、
8人,其中玩忽职守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3件、4人。
一般监督 1956年, 县人民检察院始办理一般监督业务,按照组织法规定,主要检查
监督同级机关、 一般部门及国家干部有无违法行为。1957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8件,其
中按一般监督程序提请处理的6件,口头建议处理的2件。此后,该项业务终止。
人民检察通讯员 1956年,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设人民检察通讯员86人。
主要检举揭发国家干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和国家机关违反政策、法律、法令行为;控
制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的破坏行为。1958年,人民检察通讯员组织机构撤销,业
务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