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贪污贿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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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县人民检察院设侦察组专管经济检察,主要检察贪污案件。1963年,贯彻中
共中央关于“堵塞资本主义漏洞”的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1961年开放市场以来弃农
经商的“暴发户”和投机倒把的不法分子调查摸底,全县有大小商贩2981人,其中牟取暴
利千元以上者271人、万元以上者9人,对5000元以上的48起案件,分别作逮捕法办、罚款
和补税处理。1964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方针,对犯罪金额在千元以下、退赃好、认罪诚
恳者免予刑事处分,或戴贪污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中止。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恢复经
济检察业务。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查处经济案件30件,立案侦查18件,起诉8件,其中5万元以上的2件、3万至5万元的1件、
1万至3万元的3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100余件。1985年,以查处利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
受贿、诈骗、勒索等犯罪活动为主,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万元。1986年至1987年,根据
偷税、抗税犯罪增多的特点,与税务部门互相配合、联合办案,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受理
案件中偷税抗税占50%,追回税款近3万元。1988年,对偷税、抗税、假冒、诈骗等犯罪活
动集中进行专项打击斗争。1989年起,集中力量查处一大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
至1991年, 共受理经济案件381件, 立查108件, 挽回经济损失372万元,其中1990年至
1991年立查挪用公款案9件。
1993年,全市检察机关把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主攻方向,
严密组织, 集中突破。莱城区检察院在查办孟某贪污17万元、挪用公款7万元这一特大案
件时,检察长靠案指挥,案件很快突破。钢城区检察院注意挖“窝”案,办“串”案,在
莱钢炼钢厂一举侦破贿赂案6件,其中大案4件。1994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30件,大案
要案占75%,其中万元以上的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5%。1995年,突出查办发生在“三机关
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和领导干
部犯罪案件。1992年至199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08件,立案查处187件,为国家
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
1997年,先后与45个省直、市直单位开展“廉政共建”活动,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案
件的发生,市检察院《打防并举,以防为主,重视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得到省
委政法委的肯定,在全省转发,并上报中央政法委。1999年,与工商银行莱芜市分行联合
开展“预防经济犯罪法制教育月” 活动,组织正在服刑的4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现场作忏
悔报告。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在全省检察系统推广。
2000年,受理贪污、贿赂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1件,立案侦查50件,其中贪污案15件,
贿赂案28件, 挪用公款案7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2001年,开
展预防经济犯罪工作,建立健全专门预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预防工作人员,分析研究犯
罪的特点和规律,为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经济犯罪的对策。采取上法制课、开展“廉
政共建”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行业预防、同步预防,防止和减少经
济犯罪案件的发生。2002年,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77件,经过初查立案50件。其
中, 贪污案12件,贿赂案27件,挪用公款案11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余
万元。深入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预防、重要领域系统预防、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等活动。
2003年,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3件,其中贪污案9件,贿赂案21件,挪用公
款案3件, 大要案25件。与金融、税务、交通、电力、建筑和水利等系统成立预防职务犯
罪小组,召开联席会议18次,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00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4件、 35人,其中贪污案8件、13人,贿赂案12件、13人,挪用
公款案4件、9人。在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还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积极开展犯
罪预防工作,在市工商银行、市烟草专卖系统开展系统预防,积极帮助强化行业管理和监
督; 对济莱青高速公路莱芜段、市中医院综合大楼、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新校3个总投资40
多亿元的省市重点工程,开展专项预防;深入市工商局、市物资行办等发案单位,开展个
案预防,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22份;为市国税局等单位上法制课20余场次,防止和减
少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