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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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前,审查批捕业务由公安局办理。1955年9月15日,县人民检
察院受理首起公安局移送的批捕案件。年底,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配合,在全县集中搜
捕381名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短时间内全部完成审查批捕任务。1956年,受理逮
捕案件70件、75人,其中自侦部门批捕12件、13人,呈送上级检察院批捕31件、33人,不
予批捕和不予上呈的案件12件、 12人,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5件、17人,纠正错案1起。
1957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59件、361人。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提出“大案不
过三(天),小案不过天,苦干60天,达到安全县”的“跃进”计划,并与县人民法院、
公安局实行“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竿子插到底”的
办法,办案质量下降。1960年,贯彻全国政法会议精神,总结经验教训,执行少捕、少杀、
少管政策,办案质量有所提高。是年,开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坏分子的社会主义改
造教育运动和检察工作,在东关大队进行试点,贯彻执行毛泽东关于“十个好人夹一个坏
人”的指示,总结出人人监督、专人保夹,分开监督、秘密提防,思想劳动、两本细账,
材料积累、一人一档,划清界限、同工同酬,好坏表现、区别对待,十天训话、外出请假,
月考季评、年终升降的经验,被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推广。1961年,恢复公、检、法分工负
责制,建立健全办案和批捕制度。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治安要好,捕人要少”的指示
精神, 复查1958年至1961年关押、劳改、劳教、管制、拘留等疑难案件144件,纠正冤、
错案件21件。1964年,按照中共中央“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监督,就地改造敌人”的指
示精神,依靠群众办案,成立保夹和“帮改”小组,预防犯罪,教育群众。全年受理批捕
案件55件,其中依靠群众办案50件。
1968年起,审查批捕业务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由公安局代行。1978年10
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设刑事检察一股,担负审查批捕业务,并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
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7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对提
请逮捕的刑事拘留案件均在3天内做出决定,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阅卷与
调查相结合,严把材料关、定性关、处理关,防止了错案的发生。1980年,检察机关实行
在自行批捕的同时, 向上级分院备案审查制度, 批捕准确率提高到99%。 1983年,执行
“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犯罪分子受到震慑,社会治安形势基本好转。
1986年,重大、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全年受理批捕案件115件、159人,平均办案时
间较1985年提前4天。 1987年,受理批捕案件103件、156人,对重大恶性案件和团伙案件
提前参与公安的侦查和预审,赢得时间,保证案件及时审结。张家洼矿山公司27人抢劫、
盗窃、流氓、销赃案,只用18天即完成审查批捕,比重大案件审批规定时间缩短12天。随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出现新特点,严重毒害社会风气的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1988年,受理公安提捕案件168件、302人,批准逮捕152件、269人,不批准逮捕10件、23
人。1989年,全市治安形势趋于严峻,批捕人数有所上升。受理公安提请逮捕218件、438
人, 批准逮捕195件、 396人, 其中重特大案件87件、108人,不批准逮捕21件、32人。
1990年5月至10月,集中开展严打斗争,审查批捕工作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1991年,结合办案配合公安机关对盗窃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进行专项打击,在盗窃犯罪比
较集中的黄庄、寨子、杨庄三个乡镇召开公捕大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1992年,全市
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但重特大案件突出。
1993年,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
加反盗窃、除六害、扫黄围歼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受
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56件、309人,批准逮捕147件、292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逮捕
案件9件、9人,决定逮捕9件、9人。1994年,检察机关提出“杜绝错捕、漏捕案件”的目
标,有力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团伙犯罪以及杀人、爆炸、强奸、抢劫、重大盗
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批捕案件准确率达到100%。1995年,以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和落实错案追究制为契机,推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制”,坚持行之有
效的办案制度,开展“百案无差错”活动,保证了案件质量,批捕案件准确率达到100%。
1996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破大案、打团伙、抓逃犯”的统一部署,坚决打击杀人、
抢劫、强奸、爆炸、车匪路霸等恶性暴力犯罪,流氓恶势力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236件、37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15件、338人。
1997年起,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规范审查批捕工作,突出打击重点,及时批捕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确保
“严打”斗争的顺利开展。2000年,积极参加打拐、打假、打黑除恶等各种专项斗争和集
中整顿活动。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09件、307人,批准逮捕178
件、260人,不批准逮捕29件、43人。2001年,按照中央部署从4月开始进行为期两年的严
打整治斗争,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迅速行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218件、 329人,批准逮捕200件、298人,其中批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80人,批捕
涉嫌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犯罪的51件、74人。2005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
检察职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重特大刑事案
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配合法院快审快判;认真推行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
坚持注重细节,防错防漏,批捕案件准确率为100%。受理公案机关提请批捕309件、517人,
批准逮捕283件、477人,追捕13人,不批准逮捕26件、37人。
审查起诉 初由县公安局办理。 1955年起,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1956年,受理起诉
案件97件,其中决定起诉70件、不诉18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9件,补查后决定起诉5件;
参与法院预备庭审4次,出庭支持公诉1次。1957年,受理起诉案件74件,其中决定起诉48
件、 不诉5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件,全部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并选择两起典型案
件,首次在公审大会上出庭支持公诉,旁听者3000余人。1958年,在“大跃进”影响下,
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被取消, 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受理起诉案件146件,其中决定起
诉145件、 不诉1件, 起诉的案件, 县人民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出庭支持公诉102次。
1961年,恢复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制度,纠正“大跃进”
中只办手续不阅卷的混乱现象,办案质量有所提高。1964年,纠正坐堂办案、就案办案和
单纯依靠法律惩办的倾向,携卷下乡,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办案,扩大办案效果,全年起
诉案件比1963年减少61%。1968年起,审查起诉业务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起,
由公安局代行。 1978年, 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设刑事检察二股,担负审查起诉业务。
1979年,恢复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受理移送案件80件、108人,决定起诉69件、86人,
免诉2人,不诉5人;出庭支持公诉70次,发表公诉词47篇。1981年,在严厉打击杀人、放
火、爆炸、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5件、 201人,当年审结起诉127件、163人,免予起诉5件、15人,
不起诉2件、3人。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7件、158人,起诉106件、144人,
免诉4件、 5人,不诉3件、3人,挖出余罪2件、6人,追诉1人。1983年,执行基本犯罪事
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原则,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
子, 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受理起诉案件461件、637人,其中决定起诉440件、
613人。1984年,刑事案件有所下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89件、387人,起诉203
件、 277人, 出庭支持公诉186次,不起诉23人,免予起诉53人。1987年,受理起诉案件
120件、187人,其中决定起诉的103件、156人,免诉4件、8人,报泰安市检察院审批5件、
8人, 追诉1件、1人;法院开庭审理103件、156人,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90年,受理
公安移诉案件172件、320人,起诉140件、213人,免予起诉11件、32人。1992年,受理公
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8件、212人,起诉118件、185人,免诉33件、63人。对确有错误的
法院判决提出抗诉2件,年内改判1件。
1993年,审查起诉部门对上年不诉、免诉案件和1987年以来的抗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抗诉工作得到省院和高检院肯定。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59件、350人,经审查决定
起诉143件、268人。1994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1件、557人,年内审结起诉216件、
422人, 其中提起公诉重特大案犯260人,占起诉总数的61.6%,摧毁犯罪团伙62个。对12
名罪犯作出追诉决定, 依法提出抗诉4件,对公安、法院分别提出纠正意见20余次。起诉
部门为快审快诉,建立“一、二、三”催办制度(一起案件、二周催办、三周结案)。如
社会影响重大的刘某杀死养父案, 受案后仅用4天就交付审判。199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审查起诉205件、306人,审查后,提起公诉177件、270人,不起诉2件、2人,退查10件、
61人。适应庭审方式改革,搞好庭后评议,写好出庭札记,不断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全年
出席一审庭170次,出席二审庭5次,均取得较好效果。
2000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25件、49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272件、391人,不起诉11
件、18人。坚持以审查起诉为基础,出庭公诉为龙头,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年内追诉漏犯5人。 2003年,受理公安移诉案件402件、606人,提起公诉354件、595人。
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判处死刑9人,无期徒刑7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追诉14人和
4个法人单位,追诉漏罪108条。钢城区艾山街道王某强奸杀人案是市内第一件“零口供,
无辩解”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公诉部门以强有力地证据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
王某被判处死刑。 200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31件、1209人,提起公诉525件、924
人, 判决584件、1066人(含年结存数字),其中死刑判决8人,无期徒刑9人。追诉漏犯
14人,漏罪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