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2&rec=458&run=13

民国县政府检察机构 1928年,民国县法院有检察官,后成立检察处,管理检察业务。
县民主政府检察机构 1939年8月起,县民主政府在公安局安排专人管理检察业务。
县(市)人民检察院 1955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内勤各
1人, 只担负审查批捕任务。1956年春,增设批诉、信访(即一般监督)、劳改检察组。
1957年,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干部增加到21人。1958年10月,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
中,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任何一名领导人和工
作人员可以分别代替3个单位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经验,检察干部大部分改做其他工作,
年底仅有1名秘书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1960年恢复正常,并派1名检察员常驻山东省第十
八劳改队,具体实施劳改业务检察。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检察工作中止。1968年3月,县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同时归中
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莱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管理,检察干部除少数留公安机关军管
小组外,绝大部分改做其他工作。1973年,撤销公安机关军管小组,恢复莱芜县公安局并
代行检察院职权, 后在公安局内设立检察科。1978年10月1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内设
办公室和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1979年
12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80年,设控告申诉检察股。1981年9月,设林业检察股。1982年,
股改科,设政工科。1985年3月,设政治协理员;5月,设技术科,撤销林业检察科,其业
务移交公安局。1985年后,在税务部门派驻税务检察室,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归经济检察
科管理。 1986年,设研究室。1990年4月,设纪检组。1992年,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
贿赂工作局。
市人民检察院 1993年1月,地级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处、刑事
检察二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技术检
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处、 政策法律研究室、政治处;辖莱城区检察院、钢城区检察院。
1994年9月,设监察处。1997年1月,刑事检察一处(科)、刑事检察二处(科)分别更名
为审查批捕处(科)、审查起诉处(科);3月,设行政装备处(科);5月,设检察官培
训中心; 10月,设法警支队,撤销税务检察室,业务移交公安机关。1998年8月,法纪检
察处(科)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2001年12月,《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确定,设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和政治部,
院监察室(即原监察处) 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2005年6月,渎职侵权检察处(科)
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至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208人,其中市检察院76人、
莱城区检察院79人、钢城区检察院53人;具有检察官资格118人,其中高级检察官8人、一
级检察官43人、二级检察官43人、三级检察官22人、四级检察官2人。市检察院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