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优待政策制定与执行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新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article/4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2/article/4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7年,市政府制定优待照顾老年人的政策,老年人在就医、乘车、游览、购物、娱乐等 十多个方面享受优惠,免除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村提留、乡统筹、集资、义务工和劳动 积累工等负担,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定期发放健康补贴。为促进老龄工作健康、持久发展, 市民政局拟定《莱芜市老年事业三年发展规划》(1998-2000年)。1998年,市政府规定,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依法享受市政府优待照顾。各区根据实际及时制定相应规定。全市11万 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1999年至2005年,重点抓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和老年人权益的维护。每年都为60周岁以 上老年人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集资、三提五统(三项村提留:公积金、公 益金、管理费,五项乡统筹:乡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 等负担。每年给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咨询费用,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